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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中小企业科创活力区建设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本政策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申报,被扶持对象应符合如下条件:

1、注册、纳税在奉贤的下列企业中工作的领军人才。

上年度纳税额超过3000万元且亩均税收大于30万元的实体型企业或我区地方留存税额大于3000万元的注册型企业;

拥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述企业需属于我区重点扶持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装备、智能电网等5大重点产业且未被纳入负面清单。若该企业为工业企业,需经《奉贤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上年度被认定为我区A类企业。

2、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的领军人才。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区人才购房优惠政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人才工作副区长任组长,由区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房管局、区规土局、区财政局、税务奉贤分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招商办、区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加强对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工作的统一领导,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

2、在区人社局专用存款账户下设置“奉贤区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资金”子账户,子账户相关情况定期安排专项审计。该账户专项用于区人才购房相关优惠政策的资金收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购买人才房时缴纳资金、用人单位配套缴纳资金、人才房出租收益等。该账户收入金额每月末上缴区财政国库。

三、房源及分配原则

1、房源确定:区房管局根据区人才购房优惠政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人才房供应计划,拟定本年度的人才房供应量,报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定期公布区内人才房房源情况。

2、配额计算方式:实体型企业纳税满3000万元或注册型企业地方留存纳税额满3000万元的,可获得人才房配额3个。上述企业在其满足配额要求的基本条件上,每增加2000万元纳税额或留存纳税额可增获人才房配额1个。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博士后工作站、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可获得人才房配额3个。拥有市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可获得人才房配额1个。若企业同时满足各项标准要求,其配额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人才房配额计算时,同一企业相同条件对应的配额只享受一次。企业首次申报所对应的配额为其基础配额,每家企业每年实际使用配额不超过10个,基础配额与实际使用配额之间的差额可保留至下一年度继续有效,作为基础配额余额。企业应获配额数按其最新条件每年计算一次,根据与其上年度应获配额数相比净增或净减数额,在其现有的基础配额余额上相应调增或调减。

3、配额申报和确定:企业类人才由区经委、区科委、区发改委、区招商办等部门上报本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其应获配额。社会事业类人才由区教育、卫生、文化、农业等部门和区人才办会商确定配额。上述名单和配额确定后汇总至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可提供的购房优惠房源总量及申报单位应获配额数量,确定各单位本年度的实获配额数量。若当年度可分配房源套数小于各单位应获配额数量的,采取同比例缩减的方式确定其当年度实获配额数。本年度应获配额被缩减的部分,可保留至下一年度继续有效,直至用完为止。

4、房源匹配:房源由区房管局统筹提供,由区人社局组织人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具体房源对应的楼盘位置、房号。抽签后因不满意房源位置等原因,逾期不办理后续购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配额作废,不予保留。

四、优惠办法

1、按人才的个人条件划分为A、B、C三个层次,分别对应优惠面积为不超过120平米、100平米、80平米。企业类人才等次由企业自主确定,社会事业类人才等次由区人才办和各主管部门会商排序后确定。每家单位申报的三类人才比例为:A类人才不超过该单位当年度可使用配额人数的10%,B类人才不超过该单位当年度可使用配额人数的30%,C类人才不低于该单位当年度可使用配额人数的60%。

2、人才可以优惠价申购区政府指定人才房一套,人才个人、单位、政府分别按照优惠面积市场销售价格的60%、10%、30%的比例出资,超出优惠面积部分由人才个人以市场价购买。若人才房房源面积不足优惠标准,不足部分优惠面积差额不补。房屋产权登记在人才个人名下,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备案登记并限制交易。人才房的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人才房,5年内不得设定除人才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此处“5年”指人才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奉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单位内的工作年限满5年,而非指房屋产权年限满5年。

3、人才购房优惠的申请实行一年一次的集中受理,审批通过并确定优惠房源位置的人才,其优惠资格有效期为3个月。

4、因国家和本市的房屋限购政策等原因,无法购买人才房的,可采取货币化补贴方式兑现政策。按人才的个人条件划分为A、B、C三个层次,分别对应补贴金额为60万、50万、40万。人才服务期每满1年,发放补贴金额的20%,服务期满5年后发放完毕。在人才房房源充足的前提下,同一企业内选择货币化补贴的人才数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可使用配额总数的20%。选择货币化补贴的企业,本年度不可根据《奉贤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另行申报人才购房补贴。

五、申报流程

根据区人才购房优惠房源情况,符合条件的人才按以下程序申报。

1、额度计算:每年4月,由区经委、区科委、区发改委、区招商办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计算其应获配额并汇总至区人社局。社会事业类人才由各主管部门报区人才办初审后汇总至区人社局。

2、额度分配:区人社局汇总完成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额度分配方案。企业类方案额度归属明确到单位,社会事业类方案额度归属明确到个人。方案讨论通过后公示7天。公示完成后通知到各单位,由人才所在单位组织申报材料。

3、材料申报:公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人才所在单位报送申请材料至奉贤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4、审批通过: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区人社局审批。区人社局审批通过后,将通过的人才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5、抽签并签订协议:公示完成后,由区人社局组织人才个人进行抽签,确定人才具体对应的房源号。抽签完毕后,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与获得享受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资格的人才所在单位签订《奉贤区人才购房优惠配套资金协议》,该单位须向奉贤区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资金账户缴纳优惠面积市场销售价10%的配套资金。用人单位在抽签完成后超过1个月不缴纳配套资金,视为自动放弃,该配额作废。配套资金到账后,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与取得人才购房优惠资格的人才及用人单位签订《奉贤区人才购房优惠三方协议》,并开具《奉贤区人才购房优惠凭单》。

6、办理购房手续:取得购房优惠资格的人才,需凭《奉贤区人才购房优惠凭单》,持占优惠面积市场销售价60%和超出优惠面积的款项于3个月内到产权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并向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递交反馈表,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人才逾期不办理购房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该配额作废。

7、货币化补贴发放:若人才选择货币化补贴方式,补贴资金发放由区人社局负责,一般在申请后下一年度的2月份发放。人才所在单位应在申请当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配套资金拨付至区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资金账户,逾期不拨付配套资金的,视为放弃本年度补贴。

六、相关规定

1、申请人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且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提供连续6个月在该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

2、申请人在申请前应承诺:知晓并符合本市相关购房政策以及奉贤区人才购房优惠政策申请的个人条件。

3、申请人愿意承担房屋的市场价格自其申报之日至实际购房日期之间的波动。

4、凡是成功获得人才购房优惠资格的,在本政策实施期间,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另行申请。

5、经审批通过后逾期不办理购房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三年内,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奉贤区各类人才购房优惠政策。

6、申请人及其配偶均为高端人才的,优惠面积可适当提高标准,最高不超过150平米。

七、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上年度和当年度社保缴费记录;

5、如按照学历条件申请,提供申请人学历证书和验证报告;

6、申请人居住证或户口簿;

7、承诺书;

8、《奉贤区中小企业科创活力区建设人才购房优惠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9、申请货币化补贴的人才提供银行卡复印件;

八、售后与监管

1、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奉贤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单位工作期限满5年方可取得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届时可自满5年的次月起凭个人在该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至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奉贤区人才房解除交易限制确认单”,凭确认单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人才房解除交易限制手续。

2、若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奉贤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单位工作未满5年,其人才房需转让的,其优惠面积部分若有差价,需按一定比例上缴区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资金账户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比例计算依据为,在奉贤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单位每工作满1年,可享有优惠面积差价的8%,优惠面积其余差价上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半年计算。人才需缴纳差价的实际金额由区人社局根据评估价和人才在奉符合条件的单位中工作的年限计算,计算完成后由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开具“奉贤区人才房解除交易限制差额缴纳通知书”,申请人将相关金额缴纳至区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资金账户后,凭转账记录向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申请“奉贤区人才房解除交易限制确认单”,凭此确认单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人才房产权变更手续。每年1月份,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上一年度解除交易限制的人才房情况汇总报送至区人社局备案。

3、若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奉贤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单位工作未满5年,且申请人未申请办理“奉贤区人才房解除交易限制确认单”,则实行“不动不变”原则,人才房继续限制交易,待其申请办理时再根据当时的市场价计算需缴纳优惠面积差价。差价缴纳完成后,方可解除交易限制。

4、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经查实的,在本政策实施期间,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享受区内各类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购房后被发现的,由区人社局责令退还房屋,购房人不配合的,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限制交易,并由区人社局向法院起诉。回购涉及的税费、评估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弄虚作假的个人承担。

5、对于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以及在审核材料和政策实施过程中未按审核程序操作,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继续享受区内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并由区人社局、区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