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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6〕119号

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奉贤区、崇明县政府,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虹桥商务区等8个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本市于2011年选定虹桥商务区等8个区域作为市级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为总结梳理创建成效和经验做法,根据《上海市2016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要求,我委拟于近期对各区域试点工作开展验收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长宁虹桥地区、黄浦外滩滨江地区、徐汇滨江地区、奉贤南桥新城、崇明县、虹桥商务区、临港地区、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本市首批8个低碳发展实践区。

二、评价方法

验收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各低碳发展实践区先行对建设情况开展自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和自评分表。在此基础上,我委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赴现场核查、组织召开低碳发展实践区终期评价会,由专家结合自评价、现场核查情况和会议沟通情况等对实践区进行评分。

评分工作将对照《低碳发展实践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逐项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了低碳目标、组织领导、统计体系、区域管理、能源低碳化、低碳建筑、低碳交通、资源综合利用、碳汇、低碳制造和产业10个指标项及23个指标内容,各指标内容均有详细的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此外,为鼓励各低碳实践区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在制度和技术方面开展创新探索,还设置了加分指标内容,分值为10分。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共分为三个等级,优秀、通过和未通过。

评价结果为通过及以上的,授予“上海市低碳发展示范区”称号;评价结果未通过的,保留“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资格,在自愿基础上可参与第二批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实践区自评阶段

各低碳发展实践区参照评价指标体系,编写自评价报告和自评分表。自评分表请对照指标体系中“评分标准说明”列出得、失分理由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相关材料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提交,具体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统一受理。

现场核查阶段

我委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8个低碳发展实践区进行实地走访,现场核查各实践区在低碳组织管理、能源低碳化、低碳建筑建设、低碳交通系统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碳汇工程、低碳制造业和产业,以及低碳技术、低碳管理创新等方面情况。

综合评价验收阶段

我委将召开低碳发展实践区验收评价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8个低碳发展实践区逐一进行评价。专家根据指标体系评分标准,根据实践区提交的自评报告、自评分表、会议沟通情况,对8个低碳实践区进行现场打分,并提交专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会议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总结交流阶段

我委将组织召开低碳发展实践区总结交流会,反馈评价结果,并通过授牌、经验交流等方式总结实践区建设进展情况,加以示范推广。

附件1、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评价指标体系

2、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终期自评价报告大纲

联系人:何淑英、杨舒涵

电 话:13764265134、23119465

地 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10楼

邮 箱:syhe@sicc.sh.cn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