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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

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正守法、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界定

本意见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规范招标人行为

1、建设工程投资总额在200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设工程投资总额在2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关于加强奉贤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3、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的意见》设置招标控制价以加强政府资金管理。

4、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以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无须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应当以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编制依据。

三、规范投标人行为

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本项目拟派建造师参加招投标开标活动,建造师参与投标活动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建造师证等相关证明。

四、规范招标代理人行为

1、招标代理人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投标报名单位信息,不得按照招标人的意向进行暗箱操作。

2、招标代理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开标、回标分析、评标等阶段应对所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同等对待,不得有针对性、歧视性行为。

五、加强评标现场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技术标可采用暗标评审,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

2、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要求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需履行审批手续。招标人代表为招标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由区政府领导批准,招标人代表为招标人所在单位其他人员的由招标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3、评标场所实施封闭管理,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前通讯设备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和外界联系,实现评标专家独立评审。

4、招标人员和招标代理人员以及监管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进入评标场所,评标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监管人员必须进入评标室的除外。评审开始前监管人员负责做好评标准备工作,评审结束后监管人员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资料整理汇总工作。

六、依法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招投标过程中有投诉举报反映或疑似存在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置。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线索移交公安、监察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参与串标、围标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3、根据项目所在地建筑建材业管理站填写《现场踏勘情况表》。对未经招标已经违规开工的项目,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处的招标项目,应立即清退原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予以结算,其后续工程招标应按原招标方式进行,原施工单位不得参与该工程的投标。

4、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区试行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施工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对不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进行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5、对招标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处罚。

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报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7、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和个人的业绩、行政处罚信息、奖励信息等行为纳入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并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启用企业信用评价,将企业工程业绩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奖励信息纳入技术标评审。

8、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

9、对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实行公开招标等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区监察部门处理。

七、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