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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经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山区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经委〔2011〕149号

金山区工业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十六部门关于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36号)和《金山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府办〔2011〕21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我区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促进金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金山区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积极组织,有效落实,推进我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金山区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操作实施细则( 试 行 )

第一条 为用好金山区企业改制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有效推进我区企业借助改制上市道路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金山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实施意见》(金府办[2011]2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纳入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符合上市基本条件且被通过认定的区上市后备企业,以及已上市企业。

第三条 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企业改制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 改制上市企业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和成功上市,奖励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补助企业改制过程因财务规范增加的成本费用。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金山区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负责牵头企业上市专项奖励资金的组织、审核、资金安排及跟踪等工作。

第六条 对纳入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奖励(补贴):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且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或拟在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架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辅导备案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

(三)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缓征,延后至股权转让或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

第七条 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奖励:

(一)企业成功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后,直接融资额60%(含60%)以上用于本区产业投资的实施奖励。

(1)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每1亿元,奖励10万元,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

(2)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奖励引进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总部,支持企业借壳上市

(一)鼓励本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本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区的,视同本区企业改制上市予以支持。

(二)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且不属于上述“买壳”、“卖壳”情形的,视同本区企业改制上市予以支持。

第九条 对企业上市工作的奖励,各镇、金山工业区、街道在考核年度内其所辖区域有在国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区招商引资工作专项奖金单项奖励中给予每成功上市1家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区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及操作程序:

(一)符合企业上市基本条件企业向所在镇、金山工业区、街道提出纳入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企业的申请,经镇、金山工业区、街道、国资委推荐,由区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确认为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改制上市后备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金山区改制上市专项资金,也可以在改制上市后一次性申请金山区改制上市专项资金,企业申请改制上市扶持资金应提供相关证明;

(三)企业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或拟在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架构,申请区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专项资金资助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1)《金山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

(2)《金山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申请书》;

(3)《企业承诺函》;

(4)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材料。

2、对完成上市辅导,且中国证监会(其他国家和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申请区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专项资金资助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1)《金山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

(2)《金山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申请书》;

(3)《企业承诺函》;

(4)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5)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中国证监会(其他国家和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受理证明材料复印件;

(7)中介费用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8)其他需要材料。

3、企业上市后(包括买壳上市和原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申请区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专项资金资助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1)《金山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

(2)《金山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申请书》;

(3)《企业承诺函》;

(4)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5)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6)企业补缴税收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相关税务部门盖章确认);

(7)核准发行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8)“买壳”上市和原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现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已迁至本区的相关证明文件;

(9)企业募集资金在金山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10)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11)其他需要材料。

4、金山区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区改制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提交材料同前条款3。

第十一条 对在国内外成功上市企业所在辖区的领导班子的奖励:

各镇、金山工业区、街道对辖区有企业国内外上市成功的,填写《金山区改制上市推进工作奖励申请表》,向区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区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招商工作奖金中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监管措施

(一)企业完成股份改造,但在2年内无上市打算、无上市能力的企业不予奖励。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的,一经查实,即追回奖励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在本区各类扶持政策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同时承诺,获得奖励后五年内不得外迁,否则退还所有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境外上市企业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