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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金府〔20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第8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引导和鼓励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域产业科技水平,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38号)规定,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金山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的企业。

第三条(资金来源)

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由区财政拨付,并逐年递增。

第四条(职能部门)

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组织评审、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

需要申请的企业应该根据有关要求向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第六条(受理、审查与批准程序)

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原则受理申请、组织评审,通过后展开立项或给予资助。

第七条(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

凡经认定为“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创新资金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凡经认定列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的企业,在市专项资金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创新资金按照市专项资金额度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含已获得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额)。资助金额累计计算,包括企业认定当年已获得的区财政资助,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市、区两级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凡被认定为“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并完成培育目标的,择优推荐其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

第八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已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已组织实施的,资助其中试研发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

对新增的各类国家级、市级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含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资助。

经认定的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

第十条(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支持企业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对在我区设立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专业孵化器,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助;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尤其是大学生创业团队入驻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产品研发、项目小试及中试,可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支持公共研发服务)

企业建立技术服务平台(中心)并加盟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仪器设施提供公共检测服务的,除市级资助外,区按照市专项补贴资金的30%给予资助,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区内企业在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进行检测的项目,除市给予资助外,按照市专项补贴资金的1:1给予资助。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专利费用资助)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1000元,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

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第十四条(专利新产品资助)

对列入区专利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

列入区专利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列入市专利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政策衔接)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动,本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本区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所涉及具体事项的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规定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