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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发展资助办法(试行)

为加快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发展,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张江示范区各个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示范工程建设、产业链建设和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各分园及所属园区对接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战略,构建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体系和产业体系。

第二条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发展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1、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关键技术突破成果的示范应用。重点支持互联网原创影视创作及传播、立体电视内容制播设备和系统建设;数字出版的内容创作和投送发行、数字高清电影创作管理系统、数字媒体与文化艺术融合应用;现代设计产业链公共服务、数字化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先进装备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的示范运用。

2、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链建设。支持园区聚焦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链的创作、传播、展现等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培育发展产业集群;支持互联网教育产业创新;支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实施技术手段转型和应用系统集成,支持为文化科技产业配套的设备定制或改造,带动产业链的能级提升,创新文化科技业态。

3、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示范基地运营主体设立文化科技融合重点企业数据库,对主要产业指标和重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统计分析和规划引导。支持示范基地加快集聚培育文化科技企业,建立适合文化科技产业特色的产业孵化器,扶持文化科技中小型企业创新创业。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文化科技发展所需的技术服务、产权保护、成果交易、金融投资等各类平台,为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构建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1、对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对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示范工程中处于中试或推广应用阶段的关键技术、先进装备和商业模式等创新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

2、对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链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对构建云服务应用系统、新媒体播发系统、数字高清编辑、集群渲染、音效合成系统集成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引进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领域的关键企业或机构提供公共环境建设项目,按《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办法》有关资助事项给予资助。

3、对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给予资助。对在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示范基地,建立文化科技融合重点企业数据库,开展相关统计分析并提交统计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并实施规划引导,建立文化科技网站并实施信息共享、组织开展版权交易和贸易服务等项目,根据工作绩效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对示范基地针对文化科技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补贴,按《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办法》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有关资助事项给予资助。

第五条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估审计实施办法》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项目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资助项目须符合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特点,单纯文化创意、品牌宣传等项目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示范应用”指处于中试、试用、推广应用阶段的创新项目,处于研发阶段和已经实现产业化生产或商业化运营的项目不在资助范围。如申请其他类别资助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2、申报项目时,项目预算中不得包括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不可预见费等。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在项目评审阶段验收。

3、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补贴,对已拨付的补贴款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发展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

上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处2014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