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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办法(试行)

为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张江示范区各分园以及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面向全球整合优质资源,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项目。

本资助办法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

第二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1、引进转化国际产业资源和科技成果。支持园区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和功能总部等机构;支持园区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支持园区企业等单位引进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

2、推进重点领域产业基地和专项工程建设。支持园区推进符合张江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特色产业基地和专项工程建设;鼓励园区打造国家级产业基地,承接国家重大专项建设;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为重点企业定制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

3、支持产学研部门协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成果转让、共同投资等方式合作开展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支持产学研部门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产业技术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四条

1、对引进转化国际产业资源和科技成果给予资助。其中,对园区为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功能总部和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公共环境建设项目,对园区企业等单位实施国际领先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中试或试制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园区为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功能总部和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费,对企业为引进国际领先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技术转让费等,按比例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2、对推进重点领域产业基地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对为重点领域的特色产业基地、专项工程建设提供生产性设施配套及实施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技术能级提升项目,对为重点企业定制的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获得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国家级产业基地优先资助。

3、对产学研部门协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助。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新兴产业领域龙头企业牵头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其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整合创新资源规模,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4、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增加的其他资助内容,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产业培育资助项目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重点资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须符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和分园的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无关的项目不纳入本资助办法资助范围。

2、申报项目时,项目预算中不得包括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不可预见费等。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在项目评审阶段验收。

3、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

上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处2014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