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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试行)

为深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张江示范区各分园以及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发展。

第二条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重点支持各分园根据产业定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广“四新”成果,实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创造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开展产业创新联盟建设。年度支持重点通过年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重点领域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加速企业创新计划”,提高研发管理和创新能力。

2、支持“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支持企业开展“四新”成果的推广运用;支持企业创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3、支持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建设创新品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推进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支持企业或专业机构建设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并实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支持企业创造品牌产品。

第四条

1、资助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对企业开展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实施“加速企业创新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获批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2、资助“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入中试、试制、试运行和推广阶段的“四新”项目,对符合产业定位的信息技术创新与服务模式创新融合、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融合等示范运用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企业成功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创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上海市质量奖,给予事后一次性奖励。

3、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项目。对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较快的企业;对企业牵头组建专利联盟构建的专利池,向联盟成员开展专利许可交易发生的许可费;对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实施技术评估并与企业成功对接的项目,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4、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需要增加的其他资助内容,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资助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重点资助的企业创新项目须符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和分园的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培育和发展。

2、申报项目时,项目预算不得包括不可预见费、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在项目评审阶段验收。

3、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

上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处2014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