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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张江示范区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资助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分园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服务企业发展。

第二条促进科技金融服务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重点支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和实施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和股权激励。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张江示范区年度重点工作通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金融服务。支持分园管理机构按照本市《关于推进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或委托建立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和多元化融资服务。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为张江示范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资,鼓励保险公司向张江示范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保险和贷款担保。推进覆盖张江示范区各分园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协调科技金融服务资源。

2、并购重组。支持张江示范区企业在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通过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重点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展跨境并购。

3、企业融资。支持张江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多种金融产品获得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使用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设备器材;鼓励企业参与科技保险试点;推进企业改制和进入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第四条

1、对构建覆盖张江示范区“一区多园”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服务活跃的分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建立绿色服务通道的科技支行和开展科技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对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达到的服务绩效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张江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按银行同期利率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企业债券融资、融资租赁、信用保险等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按其年销售收入额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和额度;对实现股份制改造和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补贴;对张江示范区内并购方企业因并购重组发生的中介服务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3、对创新发展的科技金融服务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按其取得的实际成效给予资助。需要增加的资助内容及额度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估审计实施办法》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科技金融类项目特点,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为推进各分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规模化建设和服务作用的发挥,分园自建或委托建立平台需报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未经备案的平台不予补贴。申请各项补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需在科技融资服务平台建档并经平台汇总后统一申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不单独受理。

2、科技金融类资助项目均为事后一次性补贴,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情况申报预算。对申报项目在评审阶段验收,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补贴金额。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设备折旧费、市场推广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等。

3、不同类别申报主体需有相关资质,不得申报本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得与无相关资质和业务的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单个企业只能享受贷款贴息、债券融资、融资租赁补贴中的一种,且在贷款贴息中只能享受一种贴息。

4、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须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

上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处2014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