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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和集聚优秀人才资助办法(试行)

为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体现中国特色的国际化人才高地,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张江示范区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张江示范区各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秀人才奖励和创业资助、人才公共服务、人才培育引进等项目。

第二条培育和集聚优秀人才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重点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和培育引进。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张江示范区重点工作安排,通过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支持领军人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业;对张江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予以奖励。

2、支持人才公共服务。支持分园推进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引导整合社会人才服务资源,创新人才服务模式,实现人才服务“一站式”办结,提升人才管理服务水平。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才创业园等特色人才基地建设,鼓励创建张江示范区国家级人才基地。支持企业建设人才公寓。

3、支持人才培育引进。支持产学研机构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以企业为主建设联合实验室、人才实训基地,把人才培育嵌入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第一线。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引进各类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

第四条

1、对人才创新创业给予资助和奖励。对领军人才运用自有知识产权创办企业的初创期给予一定比例的事后一次性补贴。对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建设实验室和生产线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评选为张江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人才服务和管理创新给予资助。对服务功能健全,服务绩效明显的分园管理机构自建或委托建设的人才服务中心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对张江示范区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才创业园开展制度创新和健全人才服务配套设施的项目,对人才服务中心承建的人才文化地标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被评为国家级的人才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人才培育和引进给予资助。对以张江示范区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联合实验室、人才实训基地根据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需要完善技术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成功引进千人计划人才、领军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事后一次性补贴。

4、对经批准建设的人才公寓贷款和租赁社会房源改造人才公寓的贷款给予事后一次性贴息。

第五条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有关培育和集聚优秀人才的资助项目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对分园人才服务中心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分园建立或委托建立的人才服务中心限于一个,分园所属园区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站点、窗口等纳入分园人才服务中心建设体系,不另行资助。分园管理机构建立或委托建立的人才服务中心须为企业法人并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未经备案的不适用本资助办法。

2、对人才公寓类补贴项目完善手续。申报人才公寓建设贷款贴息,须提交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批建的有关文件;申报租赁社会房源改造人才公寓的贷款贴息,须提交区县房管部门有关批复。

3、对张江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的奖励,由分园管理机构推荐,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评选后择优奖励。推荐条件和名额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4、申报项目时,在项目预算中不得包括不可预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设备折旧费、税费、接待费、车辆购置费以及与本办法资助内容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在项目评审阶段验收。

5、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和集聚优秀人才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

上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处2014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