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者拟建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一季度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过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项规定的项目外,对经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实施项目。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和追踪。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中止或者撤销的,应当收回全部或者部分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有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项目单位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提出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