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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浦府[2004]217号)

第一条(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科教兴市”战略,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人才高地的建设,提高市民科技文化素质,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的管理,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科技基金主要来源为:

(一)当年新区财政拨款(包括张江专项资金返还款);

(二)上年末科技基金结余款;

(三)风险投资增值部分和存款利息;

(四)有偿项目回收款;

(五)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和促进的科技项目、科普活动和科技机构,经国家、市、新区有关部门认定,科技基金给予资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实行重点扶持,不支持重复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

科技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类)

科技基金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运作、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产品市场推广和重大科技科普活动等项目;配套资助国家和上海市的科技研发项目。专项资金具体分为:

(一)创新创业和重大科技科普活动类

包括科技专项资助资金(决策咨询)、科技创业人才资助资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和企业博士后资助资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科技产品市场推广专项资金、风险投资资金、信息化资助资金和重大科技科普活动资助资金。

(二)落实产业政策和平台运作补贴类

包括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资助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资金、软件产业资助资金、生物医药设备共享资助资金、新药开发资助资金。

(三)合作与配套类

包括科技项目配套资助资金、中国科学院与浦东新区种子资金、国防科技工业项目合作与奖励资金。

(四)其他类

包括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经费及科技基金管理费、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基金管理机构由理事会、管理办公室和操作部门组成。

科技基金理事会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起草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和审定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负责安排科技基金年度支出计划;确定各专项资金的额度、科技基金支持的产业方向和重点项目,决定重要事项,并对科技基金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科技基金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编制科技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科技基金理事会汇报资金拨付和基金运作情况;监督项目的实施;主持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

操作部门是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机构,负责起草项目指南,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做好专项资金需求年度预测和工作总结,负责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归档。

科技基金账户设在新区财政局。

第六条(项目审批权限及原则)

科技基金理事会负责审批风险投资资金、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资助资金。其他各专项资金由科技基金理事会授权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单一项目超过 80万元或突破专项资金操作细则中资助上限的项目,由科技基金理事会审批。

基金理事会审批项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及拨付程序)

基金办统一发布各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和受理通知。申报单位按申请条件向各专项资金操作部门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操作部门按本办法及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对申请评审类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估,根据初审情况和评审或评估结果拟定报批方案,向基金办报送科技基金拨款审批单,并附项目材料。

基金办复核后负责报送科技基金理事会审批,或报送科技基金理事会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经批准后,基金办将有关材料送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据此拨款。

第八条(监督检查)

科技基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基金办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分批向社会公开资助项目情况。

各专项资金操作部门严格执行预算,规范资助资金的拨付,加强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基金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经费)使用情况。

新区财政局对科技基金预算进行日常审核监督和检查。

新区审计局对科技发展基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科技基金理事会于每年年初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科技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区政府。

第九条(责任追究)

获得科技基金资助的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下同)和个人的诚信情况将记入科技基金数据库的诚信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基金办应及时告知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由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告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科技基金等处理。

第十条(其他)

基金办经费和基金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从科技基金中列支。管理费用于宣传、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区政府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专项资金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