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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05]19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精神,同意你分局在完善监管框架下,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外汇市场建设为基本原则,按照以下批复意见在浦东新区进行外汇管理体制创新,支持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一、同意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参与试点的银行、跨国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和技术保障措施,试点银行应当向你分局报送试点的跨国公司外汇账户和收支情况。

二、同意在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者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参加试点的跨国公司和银行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对资金收付的有效管理。离岸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外成员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和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局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成员公司汇款。跨国公司利用离岸账户吸收的境外成员公司的资金,应当纳入外债统计。境内成员公司不得将离岸账户资金调入境内使用,对离岸账户向境内其他账户汇入资金,视同从境外汇入资金管理。境内银行吸收境外存款所涉外汇管理事宜,总局另行规定。

三、同意跨国公司购汇向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跨国公司在开展境外放款业务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

四、你分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规定的资格条件认定跨国公司境外放款资格,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中资跨国公司,确有实际需求的,你分局可以另行上报总局批准。

五、同意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接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结算时禁止轧差收付。你分局应严格审查跨国公司境外结算中心的真实性,并加强对跨国公司进出口集中收付汇的监管。

六、同意调整现行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审核权限,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下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由银行审核办理,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你分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取消报总局批准的环节。对于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小额非贸易售付汇,同意取消税务凭证的要求,跨国公司可以凭合同、发票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对于因交易方式灵活,而无法逐笔提供合同、发票等真实性审核文件的,跨国公司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应当填报表格,明确交易性质。关于免除小额售付汇税务凭证,以及以税票替代完税证明问题,由于涉及税收管理政策,由你分局商请浦东新区经贸局与当地税务部门协调和征求意见。

七、同意跨国公司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时,可以合并计算其境内各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八、同意符合银监部门理财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可以开办经总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

九、你分局应整合力量,利用好现有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流量、存量监测,以及专项定点外汇收支监测等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做好对试点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你分局应当严格按照本批复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实施细则并报总局备案。同时,要加强对上海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和银行进行试点和创新的规范和监管,及时进行追踪、研究并上报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试点工作。

此复。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