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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0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修订)

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推动杨浦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1998年5月31日发布、2000年11月12日修订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0]55号),修订区人民政府1999年8月2日修订、印发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形成本意见。

第一条本区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推荐并呈报市认定的制度。设立由区科委牵头,区计委、区经委、区外经委、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和邀请有关大学科研、产业处组成的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项目管理办”)。

区科委负责“项目管理办”的日常评审推荐管理工作,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和“认定办法”为依据,聘请有关专家,对在本区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水平、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评审。凡评审推荐并报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市、区的有关政策。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现代生物技术和中药产业的成果转化项目,可从优享受本《意见》的政策和市相关产业的有关政策。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此项工作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负责落实。

第二条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和融资力度,建立其中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的区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区科委、区财政局应积极主动地争取上海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创业投资资金,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区科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建立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担保和优先推荐市技术改造项目,并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包括民间资本)来区建立创业投资机构。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认定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可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设立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请和评审推荐;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税务登记和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纳入区招商服务中心和“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范围。具体由区技术市场进行运作。

第四条加大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力度,使民营科技企业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十五”期间,在五角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办、引进注册的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简称“四技”)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开出第一张发票之月起,对其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简称“三税”)属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按上海市杨浦区非区属企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分档进行奖励。加快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上海高科技企业杨浦孵化基地)建设,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有的产权房,出售和出租给科技企业而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奖励;注册上海杨浦孵化基地的企业,其经区科委、区财政认定的孵化项目,可享受市和区的科技企业扶持政策;对有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缴纳的属地方"三税",区财政除根据市、区扶持政策奖励企业外,剩余的原则上用于扶持孵化基地建设;注册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而必须购置的专用和关键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如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经财税部门认定后,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将前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由区财政补贴扶持企业;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此项工作由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人申办科技型法人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实缴资本金占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一年内追加到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

第六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后两年由区财政给予减半扶持。对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地方收入部分,前五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后三年由区财政给予减半扶持。

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奖励给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区创业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享受杨浦区非区属企业招商引资三年扶持政策期间,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第二年、第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合并计算,分档奖励。

第七条在本区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外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33%或16.5%)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在第二年度内奖励给企业。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转化获得的收益投资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企业,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在第二年度内奖励给个人。

第八条鼓励外商在本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转让先进技术。在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区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产契税的一部分,可作为政府补贴给予支持。

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研制、销售产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区创业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技术开发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区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不超过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认定的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参与国内产、学、研合作,并可参与政府科研计划的招投标。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向本区转让技术,可持本市技术转让合同登记证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

鼓励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第九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校、所股权的收益,按照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执行。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为科技企业的,在五年内,可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科技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利益;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对上述贡献突出的成果完成人,经区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鼓励科技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以激励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在本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所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此项工作由区税务分局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海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区实施转化的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优先享受市和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在市、区政府采购中,可获得同等优先待遇。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伙来区兴办科技企业,参照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沪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根据各自专业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等个体或合伙经营,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中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对申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等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科技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十三条欢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来区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并允许其保留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对科技人员从事个体科技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十四条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组和项目执行人的政府资助;凡属应用性研究开发成果范畴而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予受理成果鉴定和申报区级奖励。此项工作由区科委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对来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外省市高层次人才,可办理柔性流动手续,发给《上海市人才居住证》,作为在沪依法居住工作的合法身份证件。在办理有关事务时,《上海市人才居住证》与《上海市居民户口簿》具有相同的使用功能;外省市来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符合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有关条件的,经区科委推荐申报,区人事局审批,准予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本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办理《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此项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建立上海市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受理中心和上海市工程系列仪电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事业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工作和工程系列仪电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对在从事高新技术和成果转化过程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已达到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能力水平、但不具备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此项工作由区人事局、区科委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科技人员,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引荐项目者的奖励,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对区属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杨财发[1996]132号)执行,即第一年按引进企业(或项目)缴纳的"三税"区实得部分的4%给予奖励,第二年按缴纳的"三税"区实得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原则上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外资中介者实行奖励办法》(杨府发[1992]25号)执行;对在区域内税管单位中实施项目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给予重奖;对实施项目转化的主要科技人员,在评选区拔尖人才时,给予重点考虑,并向市推荐授予上海市科技功臣、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其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评定区科技进步奖和推荐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八条对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首先在区内实施而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审核,可资助其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费用可从区创业风险投资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企业或科技人员凡因商标、商业秘密受到侵权并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有效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区科委是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日常工作;区财税部门负责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有关财税政策规定;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提出有关具体办理手续的操作性意见,加强协调,提供综合服务,落实各项配套和扶持的政策措施。

杨浦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