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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奉贤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三化两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税收属地原则。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注册在我区且税收落地。

(二)政府引导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

(三)聚焦重点原则:扶持资金使用突出重点,选择能够完善我区金融环境、促进我区转型发展的企业作为扶持对象。

(四)分级分担原则:开办费由区财政支付,补贴和奖励资金按区、镇(开发区)两级财政实际受益比例分担。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一般金融机构和新型地方金融机构;

(二)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投资类基金管理公司;

(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类机构;

(四)改制上市、赴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四条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引导资金的来源纳入区、镇(开发区)两级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对新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按照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对总部在本市以外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交易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区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第七条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企业补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补贴:募集资本在1-5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募集资本在5-10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募集资本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对证券投资类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其所管理的基金规模给予补贴:管理基金规模在1-5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管理基金规模在5-10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注册资本的1.5‰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注册资本的1.5‰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予以开办费补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并收到证监会受理函的企业,给予70万元补贴。对新迁入奉贤区的企业,如在迁入之日起两年内上市,除上述奖励外另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企业成功上市后3年内,累计直接融资净额的50%以上(含50%)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投资额在1-5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投资额在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已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奖励比照IPO融资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股交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挂牌的企业,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已经在“新三板”和“股交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申请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照上述企业上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比照国内上市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区外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张江分园或区内其他区域开展“新三板”和“股交中心”挂牌交易,对迁入两年内成功挂牌的企业,除同样适用上述政策外,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申请上市、场外挂牌交易财政扶持的企业必须是经济效益良好、符合奉贤区的产业发展导向、严格实行规范管理且执行我区节能降耗相关管理规定的企业。

第十九条对其他需要扶持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公司等金融服务类公司,由企业注册地及主管单位按照我区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对我区发展具有重要引领性作用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上述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其他相关政策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奉贤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奉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