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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投资优惠政策(科技企业)

一:对认定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自认定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子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二: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金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三: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优先将其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四:新版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凡在我国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兹2000年6月24日自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八: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