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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出口汽车生产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2010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676号文的要求,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做好2010年度汽车整车出口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营企业的认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管理范围维持200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 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请各出口汽车生产企业根据商务部通知要求,在2009年11月6日之前,将材料报送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特此通知。 联系人:钱司玮 电话:52881527;传真:62704709 地址:娄山关路55号1802室 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