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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区政府关于《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加快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培育和造就创新创业人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区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并在工作、生活和购房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

1、引进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属我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紧缺急需的,经审核认定,给予100—200万元工作、生活和购房补贴。

2、引进市“千人计划”人选、市“领军人才”人选、市“浦江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其他省部级专家等,属我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紧缺急需的,经审核认定,给予50—100万元工作、生活和购房补贴。

第二条 建立市场化引才机制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充分调动人才中介机构引才积极性,为我区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的中介机构,给予10-30万元奖励。

1、引进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属我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紧缺急需的,经审核认定,给予中介机构20-30万元奖励。

2、引进市“千人计划”人选、市“领军人才”人选、市“浦江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其他省部级专家等,属我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紧缺急需的,经审核认定,给予中介机构10-20万元奖励。

3、引进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属本区重点产业和领域中紧缺急需或具有特殊才能的,经审核认定,给予中介机构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搭建创新创业人才开发培养平台

积极开展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和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搭建人才开发培养平台。

1、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0名,培养周期为三年,对入选的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等高层次人才领衔的科研项目,经评审给予3-30万元资助。

2、创新创业人才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名,其中创新创业杰出人才10名,创新创业优秀人才40名,培养周期为三年,对入选的创新创业杰出人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入选的创新创业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选送入选人才参加市委党校等市级或市级以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高级研修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 推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为吸引和集聚博士后人才来我区创新实践,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开发的有效结合,推动各类科研项目产、学、研一体化进程,发挥博士后人才资源的创新能力,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专业培训以及高层次青年人才储备,促进博士后项目进入市场,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对进入我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人才每年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 资助创新创业项目

对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创新创业项目,参加政府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市级或区级创业大赛名次奖项的,两年内获奖项目在本区落地的,给予创新创业启动资金5-30万元。

1、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名次或市级创业大赛一等奖的创业项目,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启动资金30万元、25万元。

2、获得市级创业大赛二、三等奖或区级创业大赛一等奖的创业项目,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启动资金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获得区级创业大赛二、三等奖的创业项目,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启动资金8万元、5万元。

4、获得市级大学生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名次的创业项目,经审核认定,给予创新创业启动资金5万元。

第六条 资助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本区创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等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

1、对申请资金资助的创业活动,须事前审核认定;

2、各类创业活动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资助,单笔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创新创业人才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处于孵化阶段的小微企业主要创始人(持股比例不低于10%),经所在园区遴选后,给予主要创始人(一般不超过3名)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小微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入驻普陀区的各类园区、处于孵化阶段且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

2、符合条件的企业凭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凭证,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一般不超过2年,每半年申请一次。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中单位缴纳部分。

第八条 创新创业人才租房补贴

对获得天使基金(含大学生创业基金等)的创新创业团队、获得A轮投资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一年内经审核认定,可申请人才租房补贴。补贴对象及其配偶在本市均无自有住房。

1、创新创业团队的主要创始人(一般不超过3名),经审核认定,可享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小微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一般不超过3名),经审核认定,可享受累计不超过2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第九条 创新创业人才公寓补贴

对获得风险投资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为期2年的人才公寓补贴。补贴对象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均无自有住房。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按副总级别的财务总监、人事总监等。

1、获得500~1000万元A轮投资的创业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1套人才公寓(二房一厅)的补贴。

2、获得1000万元以上A轮投资的创业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2套人才公寓(二房一厅)的补贴。

第十条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制度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技功臣奖的个人,按国家或市级奖励资金给予40%资金匹配。

2、对注册在本区并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20万元资金奖励。

3、对创新创业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我区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区科委评审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4、每年选拔优秀科技创新研发人才,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资金资助。对高新技术企业优秀管理团队,经认定给予3-10万元奖励。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据自身职能负责解释,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2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