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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虹口区大众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和《虹口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试行)》(虹委办〔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大众创业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青年大学生创业

(一)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为本市户籍青年、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直接提供见习经理、部门主管助理等见习岗位或在策划、营销、财务等经营管理环节提供见习机会,按招收人数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创业见习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内每月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生活费补贴。与本区签订创业战略合作协议的本市高校推荐具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研究生)到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实训,实训期内每月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实训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三)青年创业专项补贴。本市户籍青年在本区创办创业组织,参加本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和创业见习,招用至少一名及以上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正常开展经营且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专项补贴10000元;正常开展经营满一年且带动四名及以上本市户籍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再给予10000元创业专项补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在本区创办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带动四人及以上(其中本区户籍人员不少于两人)就业且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专项补贴10000元。

(四)青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青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含大专)创办的注册地、经营地都在本区的创业组织,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青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600元,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20人。

二、加大创业组织扶持力度

(五)开办费补贴。创业组织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区,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正常开展经营且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5000元的开办费补贴。

(六)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注册地、经营地都在本区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中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失业青年、残疾人和军嫂每人每月400元。法人参照本区户籍人员执行。市、区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租金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

(七)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对注册地、经营地都在本区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600元,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八)贷款贴息。获得市创业小额贷款,或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商业银行的贷款,且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的,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本区的创业组织,按其招用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贷款贴息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期限。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已申请市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小企业,其市、区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同一创业组织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九)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补贴。每半年对创业指导专家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服务补贴。

(十)创业园区扶持补贴。每年对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绩效评估,根据扶持创业组织数和创业效果给予园区扶持补贴。其中:区级创业孵化基地10万元,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5万元,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0万元,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50万元。

(十一)服务创业组织成果购买。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每服务新增一家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园区,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创业组织,根据创业组织带动本市人员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的成效,给予一次性创业服务成果购买。具体标准:带动本市户籍三人及以上就业的,每户2000元;引进经区专家评审组认定为优秀创业项目注册并入驻的,每户5000元;引进获得本市各区创业竞赛优胜奖的创业团队注册并入驻的,每户10000元;引进获得市级创业竞赛优胜奖的创业团队注册并入驻的,每户20000元;引进获得国家级创业竞赛优胜奖的创业团队注册并入驻的,每户50000元。

(十二)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活动,根据其孵化服务成效给予一次性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具体标准:帮助孵化项目转化并落地虹口,经评审按每个孵化项目3000—5000元;获得区级创业大赛前十名的,每户10000元;获得市级优胜奖的,每户20000元;获得国家级优胜奖的,每户50000元。

(十三)创业办公工位费补贴。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不高于工位定价50%的价格为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审认定的创业项目提供办公工位,按工位定价的50%给予基地运营单位工位费补贴,每个工位每月补贴不超过1000元,同一项目工位补贴数不超过3个且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十四)优秀项目一次性补贴。定期组织开展虹口创业新秀、优秀创业项目等活动,积极推荐本区创业者参加国家、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竞赛活动。对获得区级优秀创业项目等称号的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启动金,评选一年内落户本区的,再给予1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虹口创业新秀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20000万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市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给予3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给予50000元助力发展金。

(十五)社会助创组织成果购买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运营创业服务平台或组织创业峰会、创业大赛等,为创业者提供各类企业运作相关服务,可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申请服务成果购买。各街道与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业活动等,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备案,可申请服务成果购买。

(十六)社区创业工作专项奖励。每年年底对各街道推进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开展评估,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社区予以奖励。

五、其他

(十七)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本区大众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虹人社〔2015〕54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本市新出台法规政策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本市法规政策为准。青年创业专项补贴、开办费补贴、青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应在创业组织自注册登记起3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相应补贴。

(十八)名词解释。“创业组织”是指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青年”是指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青年群体。

(十九)本通知中的青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已享受创业扶持政策补贴的创业组织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再享受政策补贴;同一创业者开办两家及以上创业组织的,每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于补贴申请组织进行情况核查。一旦发现补贴申请组织存在隐瞒实情等情况,将取消创业组织申请补贴的资格。

(二十一)本通知由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定相关操作办法。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