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府发〔2015〕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 年7月31 日区人民政府第8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 年11 月2 日
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委、区政府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发展部署,推进闵行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四新”经济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闵行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的方向有两个,一是支持符合闵行产业导向、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以及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主要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以“基地+基金+联盟”的模式,重点向区内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和莘庄工业区等闵行“3+1”重点园区以及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倾斜。二是聚焦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和小微科技企业,帮助解决企业初创期和发展前期市场缺位,助力企业成长和发展壮大。
第二章 引导基金规模来源和结构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主要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引导基金一次性设立。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为综合性基金,分别是: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各类基金规模可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按规定和程序调整。
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10亿元,继续按照《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章程》和《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进行。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5 亿元,初始1 亿元,可与各镇、园区、基地、众创空间共同出资成立天使子基金。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5 亿元,主要按照区产业导向对区内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引导基金实行决策管理与操作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鼓励创新创业, 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引导基金投资容错机制;聚焦重点和优势产业,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七条 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由区政府批准设立, 同时代表区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
第八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本区发展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有特别重大意义及国家或市引导基金或市场化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被投企业,跟进投资以投资于区内企业为主。
第九条 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人,由其对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由其募集社会资金,设立,管理天使投资子基金;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由其对以区内为主的项目进行跟投。
第十条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原则上目前管理的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3 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近2 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至少有3 名具备3 年以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人至少主导过3 个以上投资成功退出案例;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基金管理团队应注册在闵行。
如基金普通合伙人只能满足上述部分条件,但其基金和管理团队确实优秀,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可列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征集备选对象。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应每季度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各自的《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提交各自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基金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按市场规则运作,区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和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不干预其日常运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天使子基金和与镇、园区、基地、众创空间等合作成立的产业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注册在闵行;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50%;对单个子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天使基金总额的15%;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33%;对单个子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总额的15%;
子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其中,天使基金一般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按投资进度逐步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在本市相关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闵行区内企业,投资于区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金额的1.3 倍;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实行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子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总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 年,其中3 年为投资期,4 年为回报期,可延长2 年。对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五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总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 年,其中2 年为投资期,3 年为回报期,可延长2 年。引导基金依据投资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市场规则确定。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事会办公室可选择中止合作:
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
与基金管理团队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 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子基金设立1 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基金管理团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支持参与镇、园区、基地合作,按照实际情况,最高1:1 配比与镇、园区、基地成立基金,投资其域内项目,也可视情对镇、园区、基地成立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所投项目进行跟投。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与具体操作
第十六条 建立引导基金决策管理平台。
引导基金决策: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采取“2+5+X”的机构,其中“2”是指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分别由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5”是指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国资委等成员单位,由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作为成员单位代表任理事;“ X”是指邀请对象,由区人大、区政协相关机构负责人、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分局行政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专家不定期列席。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理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1.审定引导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
2.审定投资子基金的具体方案;
3.批准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章程、绩效考核方案;
4.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
5.审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6.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引导基金管理:由理事会成员单位和列席单位共同组成,具体工作由引导基金理事会统一协调,达到政府政策、投资决策、资金拨付、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的平台统一的目的。
各部门职责为:
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创投基金项目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项目优先安排为区重大项目。
2.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引导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
进度,落实资金筹措平衡;定期按投资进度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跟踪;对财政资金及基金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区科委:牵头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基本框架文件;鼓励开展“投资+孵化”模式,推动孵化器转型升级;排摸、培育孵化器、加速器中小科技企业;引入一批中早期科技企业落地,促进科技企业整体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服务前移,加大科技企业介入;对接经委开展企业项目引导和整合,加快技术转移和产业升级。
4.区经委:牵头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基本框架文件;推广“ 基金+基地+产业联盟”模式,开展招商联动;排摸、培育各镇、园区、基地企业,在区招商服务中心建立基金、融资企业双向数据库平台;加强产业导入,引入一批行业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在业内媒体、平台宣传、推介区域产业、行业和企业信息;对区内拟融资企业进行产业引导政策判断。
5.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按照国资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对国有企业形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建立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跟投机制;建立国有企业与镇、园区、基地的产业联盟;发展区域经济联动,加快区域经济发展。
6.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引导基金整体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子基金落户本区的登记注册工作。
8.区税务分局:负责做好子基金及被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的指导与统计工作。此外,各镇、园区、基地、众创空间可视各自实际情况成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或对辖区内区引导基金所投项目进行跟投;对接区经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接受指导;加大招商联动,培育税源。
第十七条 建立引导基金操作平台。引导基金操作平台为区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承担办公室职责。
作为引导基金下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法定代表人;
就其法人行为等对内对区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外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与理事会批准合作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草拟与各镇、园区、基地合作的引导基金子基金相关协议;
作为名义出资人,根据理事会相关决议,对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管理和拨付;
筹备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参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专家咨询委员会议;
就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重大情况、重点工作向引导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
代表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委托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和管理;
跟踪引导基金整体运行情况。组织协调职能部门提供产业、行业、企业信息;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及推荐融资需求企业名单和情况;组织协调区引导基金理事会及成员单位对被投企业和项目的投后管理和运作情况进行调研;
完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区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区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委托,履行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并接受区国资委监管。
接受区引导基金法人事业单位的委托管理;
出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年度会计报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对引导基金账户、投资、收益等进行明细管理;
公开招标并报区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
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对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团队和项目进行管理;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跟投项目进行跟踪;
与引导基金各类投资机构对接产业、行业、企业等相关信息和数据;
对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和项目按进度出资;
对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等进行跟踪协调。
第十九条 为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成立引导基金风险控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创投、市科创中心、1-2 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1-2 家资深基金等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为引导基金整体运行和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受理事会委托,为理事会选择基金管理人提供专业意见;
承办其他事项。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总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年。引导基金依据投资协议约定退出,对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五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容错机制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大胆投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总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 年。引导基金依据投资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市场规则确定。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享有优先退出权,按市场机制完成转让。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对于区内投资项目,政府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对于区外投资项目,实行同股同权;对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的本区项目,可以探索在市场化运作的框架下,在注重政策引导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优先保障社会投资人合理收益,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和监督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账户实行封闭运作,对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建立台账,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受托管理事业单位报告资金进出情况。当基金清盘、结算时统一计算基金的整体回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在所出资的子基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时,可按照协议约定, 终止与基金管理人团队的合作。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对基金专业管理机构的运作目标和绩效考评机制,以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政策制度、政府要求、投资目的、运作规范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逐步淡化引导基金保值增值指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公共性原则,每2-3 年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投资产业情况、公共财政支出等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资金投资的合理性。建立引导基金项目公开制度,定期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等汇报区引导基金相关工作,接受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二十九条 建立对引导基金的监督机制,区财政局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跟踪、拨付,对财政资金及基金投资等进行绩效评估。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按国家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对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国资委、区科委等其他引导基金运作平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控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章程及引导基金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二条 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仍适用《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附件:《闵行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闵行区人民政府
2015 年10月
附件
闵行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加快功能集聚,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案》和《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是由闵行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天使基金重点支持区内小微企业,发挥政府引导弥补市场不足的作用,解决市场投资偏好问题,探索用市场化手段来支持创新创业的道路。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打造创新创业空间,支持科技创新。投资范围以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于注册在闵行区内的企业。
第二章 天使基金的来源和结构
第四条 天使基金主要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一次性设立。
第五条 天使基金规模5 亿元,初始1 亿元,可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可与各镇、园区、基地、众创空间等共同出资成立天使子基金。
第三章 天使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天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实行决策管理与操作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鼓励创新创业,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引导基金投资容错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七条 天使基金的组织形式为由区政府批准在区财政局内部成立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八条 天使基金采取公开招标确定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方式,基金普通合伙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原则上目前管理的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3 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近2 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至少有3 名具备3 年以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人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退出案例;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基金管理团队应注册在闵行。
如基金普通合伙人只能满足上述部分条件,但其基金和管理团队确实优秀,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可列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征集备选对象。
第九条 天使基金普通合伙人每季度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天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基金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按市场规则运作,引导基金管理部门不干预天使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运作。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在天使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天使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应注册在闵行区;
天使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参股比例控制不超过50%;对单个子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天使基金总额的15%;
子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按投资进度逐步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在本市相关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子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闵行区内企业,投资于区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金额的1.3 倍;
天使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实行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天使基金总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 年,其中3 年为投资期,4 年为回报期,可延长2 年。
第十二条 天使基金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事会办公室可选择中止合作:
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
与基金管理团队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 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子基金设立1 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基金管理团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天使基金的决策管理与具体操作
第十三条 由区引导基金决策管理平台,即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天使基金的组建、投资、管理、退出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由区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平台,即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以及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明确各自职责,对天使基金加强跟踪管理,共同参与运作。
第十五条 由引导基金操作平台,即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区财政局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负责天使基金具体运作。
作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法定代表人;
就其法人行为等对内对区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外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与理事会批准合作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草拟与各镇、园区、基地合作的天使基金子基金相关协议;
作为名义出资人,根据理事会相关决议,对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管理和拨付;
筹备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
组织、参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专家咨询委员会议;
就天使基金管理和运作重大情况、重点工作向引导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
代表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委托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对外天使基金投资和管理;
跟踪天使基金整体运行情况。组织协调职能部门提供产业、行业、企业信息;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及推荐融资需求企业名单和情况;组织协调区引导基金理事会及成员单位考察调研;
完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区天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区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委托,履行区天使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并接受区国资委监管。
接受区引导基金法人事业单位的委托管理;
出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年度会计报告、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对天使基金账户、投资、收益等进行明细管理;
公开招标并报区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选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
对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团队和项目进行管理;
与天使基金各类投资机构对接产业、行业、企业等相关信息和数据;
对天使基金投资子基金和项目按进度出资;
对天使基金子基金等进行跟踪协调。
第十七条 为确保天使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成立引导基金风险控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创投、市科创中心、1-2 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1-2 家资深基金等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为天使基金整体运行和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受理事会委托,为理事会选择基金管理人提供专业意见;
承办其他事项。
第五章 天使基金的退出
第十八条 天使基金总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 年。天使基金依据投资协议约定退出,对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五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建立天使引导基金投资容错机制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大胆投入。
天使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享有优先退出权,按市场机制完成转让。
第十九条 天使基金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对于区内投资项目,政府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对于区外投资项目,实行同股同权;对收回资金优先用于滚存使用。
第六章 天使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天使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和监督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天使基金账户实行封闭运作,对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建立台账,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受托管理事业单位报告资金进出情况。当基金清盘、结算时统一计算基金的整体回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天使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所出资的子基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时,可按照协议约定,终止与基金管理人团队的合作。
第七章 天使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对基金管理人运作目标和绩效考评机制,以政府设立天使基金的政策制度、政府要求、投资目的、运作规范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逐步淡化天使基金保值增值指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共性原则,每2-3 年对天使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投资产业情况、公共财政支出等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资金投资的合理性。建立天使基金项目公开制度,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等汇报区天使基金相关工作,接受监督,确保天使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天使基金的监督机制,区财政局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跟踪、拨付,对财政资金及基金投资等进行绩效评估。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按国家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对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