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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被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需安置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充分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特对已在实施中的嘉府发30号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管理部门

区人社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农委、规土、公安、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适用范围

在2016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前,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籍且征地安置公告之日起年满16周岁以上需安置的农业人员,包括原属农业户籍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以及户籍仍在原籍的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三、被征地人员分类

1.男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五周岁为小城镇社会保险就业年龄段人员。

2.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人员为镇保养老年龄段人员。

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可作为镇保养老年龄段人员。

4.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经本人申请,镇级政府同意,可作为镇保养老年龄段人员。

四、被征地人员参保规定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安置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及就业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本区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

1.征地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为男性年龄不满55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以经本人选择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8%;另应按上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的“镇保”补充养老保险费,“镇保”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10%,缴纳被征地时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参保当事人可对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资金处理方式作出选择,可选择将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一并缴费,也可选择由本人申请,经镇级政府同意,当24个月生活补贴费领取完后,每月可继续按征地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累计领取生活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参保资金总额。

上述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也可经本人选择一次性缴纳2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8%;以及缴纳被征地时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2.征用地单位按上平工资60%为基数,为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25年“镇保”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8%;缴纳参保人在未到达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生活补贴费,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500元,计算方法:500元乘以的月数。

3.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后仍选择就读的在校学生,征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其他征用地待遇。

4.原属农业户籍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农业户籍仍在被征收地范围、正在服刑或劳教的被征地人员,征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养老金,不缴纳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5.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8%。

6.被征地人员,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申请不参加镇保,经户籍所在地镇级政府同意,由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按协议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7.本区六十年代初精减回乡老职工已按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且目前仍是农业户籍的人员,在被征地时安置出劳的,由征地单位按本意见的征地安置标准向所在镇支付安置费。所在镇向其一次性补偿标准为1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剩余资金由各镇统筹,专项用于征地安置。

8.经鉴定因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征地单位按上平工资60%为基数,为其一次性缴纳25年“镇保”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8%;缴纳参保人在未到达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全区目前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参保后符合“职保”完丧提前退休条件的或取得养老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以上月生活补贴费。

9.已领取职保、镇保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再享受征地的相关待遇。

五、相关手续

各镇级政府应及时提供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资料,并将被征地人员的人数及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经审核后应及时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市人社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后,由镇级政府为被征地人员办理户籍信息变更手续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并落实促进就业政府责任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推荐被征地人员劳动就业。

六、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实施之前,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