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嘉定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定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是财政用于支持本区具有区域优势、体现都市现代农业特色、符合公共财政特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先建后补项目、产业化贷款贴息等项目。
建设类项目分为: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项目、设施菜田建设项目、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水产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标准化畜禽屠宰场建设项目。
补贴类项目分为:水产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休闲农业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贴息、家庭农场申请贷款贴息。
第三条 区农委为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的统筹部门,负责协调和推进项目落实及项目监督考核;区财政局为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安排、使用和监管;区发改委负责建设类项目的审批;区审计局负责建设类项目的审计。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管委会、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菊园新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申报、项目计划的落实、配套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财政性资产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每年在市农委、市财政局公布《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后,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以本区已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修正案的方式及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各镇于每年3月底前以政府文件形式向区农委提出项目申请,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各镇上报的项目进行预审并安排年度计划。
项目申报内容包括:镇人民政府函,并附项目汇总表、镇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承诺书和各类项目申报文本。
第六条 区农委、区财政局与区发改委共同组织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嘉定农业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区农委、区发改委联合下达项目批复,并按照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文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补贴类项目由区农委、区财政局下达项目批复。所有项目由区农委、区财政局统一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由区财政安排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前期项目评审专项经费,项目批复实施后,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评审费在评审专项经费中冲减。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和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对确需调整项目内容须经审批单位核准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各镇要及时、规范地组织开展自验工作,并向区农委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项目资料,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交验收报告并接受抽查。
第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调整变更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四章 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十条 建设类项目投资由市、区、镇级财政资金全额投入。各镇财政配套资金实行差别政策:江桥、安亭、嘉定新城、南翔、菊园新区镇级财政承担25%;嘉定工业区镇级财政承担15%;外冈、徐行、华亭镇级财政承担8%。
补贴类项目按照项目补贴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根据验收报告意见以国库直拨的方式一次性拨付至农户。
第十一条 项目涉及的除评审费外的前期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先行垫付,项目实施后,项目设计费、评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在项目中列支,其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8%。项目批复后未实施的,与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已批复的建设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区级财政资金80%至各镇财政所,其余财政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以验收报告及财政决算数办理清算。
各镇财政所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项目资金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三条 建设类项目按《嘉定区审计局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审计,并列入政府财政投资纪检范围。
第十四条 建设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镇应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明确权属和管护主体,建立工程项目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绩效评价总体安排,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开展不定期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从而规范实施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效、生态农业建设的意见》资金扶持部分内容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