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平台提供方申请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从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平台中遴选的示范平台;2)浦东新区开放实验室和大型科研设施共享网络成员单位中的优秀单位;?3)经园区管委会认可的企业急需的部分园区外平台。
平台使用方申请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服务提供方须在园区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经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2)列入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单位等市级服务平台。
第四条
平台使用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可按经核定的使用平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平台提供方:经认定的平台可按经核定购置项目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平台的设备及信息库升级,单个平台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奖励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能力提升建设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资助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园区管委会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平台使用方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费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科技创业型企业和孵化企业认定证书,药物研发企业提供相应的临床批件证书;
4、购买服务合同和发票;?
5、平台提供方的有关资质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平台服务提供方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服务费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5、平台服务章程原件;
6、提供的服务合同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7、购买的设备合同和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七条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