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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众创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稳定,就本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重点关注青年群体就业

(一)扶持大学生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大学生。把大学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健全大学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加大力度推进扶持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启航”计划,鼓励大学生到中小微企业和基层单位工作。本区用人单位吸纳本区户籍无就业经历的青年、在奉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启航”计划对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区给予用人单位50%社会保险费补贴(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对通过“启航”计划实现就业的,再给予劳动者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普通高校毕业的本区户籍学生,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且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区给予劳动者50%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下同),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引导转变择业观念,鼓励跨区就业。根据区内适合大专、高职生岗位相对较少且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状况,鼓励本区户籍青年跨区县就业。本区户籍青年大专、高职毕业生,在本市外区县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区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前往其他区县就业,扩大就业渠道。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镇保人员实现跨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且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的,在市给予每人每月210元就业补贴的基础上,由区再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补贴。

(三)进一步提高就业率,增强职业见习实效。鼓励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通过参加职业见习积累工作经验,突破就业障碍。本区户籍青年参加经本区认定的职业见习基地见习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在市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按实际见习时间再由区配套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鼓励本区用人单位吸纳本区户籍见习学员,企业吸纳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见习学员人数,由区给予用人单位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配套促进就业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大就业公共招聘服务力度,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招聘活动。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率调查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企业用工情况。进一步拓宽对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青年指导和服务,开展进高校、进社区、进园区的参观、讲座、沙龙和座谈会等活动,帮助尽快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进一步强化对公益性组织、综合公益服务社和协管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开展业务培训,规范日常运行。

(五)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为支持企业吸收本市劳动力,稳定和促进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本市户籍就业岗位、年内裁员不超过4%的企业,由区给予企业每人每年300元稳岗补贴,补贴资金由区、镇各承担50%。

二、坚持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创业型城区建设

(六)鼓励参加创业服务活动,合理引导创业实践行为。为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青年营造宽松活跃的创业氛围,树立敢于创业、勇于创业的理念。对参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各类创业培训、创业活动、创业实践的创业青年,在本区成功开办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吸纳本区人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以上的,由区给予创业者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降低创业成本。鼓励创业者在初创期招用本区劳动力。三年内在本区创业成功的创业者,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由区给予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50%社会保险费补贴,限额15万元。

(八)建立示范性创业园区,推动园区孵化培育能级提升。鼓励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大力推动众创空间,建立购买创业园区孵化服务的补贴机制。开展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区认定工作,经认定的示范性创业园区,由区给予运行管理方每年10万元的补贴。示范性创业园区当年度的创业项目直接通过“孵化器”成功创办企业的,由区给予创业园区每户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当年度的创业项目通过“苗圃区”或“众创空间”培育后成功创办企业的,由区给予创业园区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示范性创业园区内的创业企业当年度通过“专精特新”、“创新技术”评定的,根据当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

(九)优化融资环境,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在本区申请创业贷款的创业组织(包括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根据稳定就业岗位原则,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程序,完善财政贴息资金的配套。按照本市户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创业贷款贴息,其中市承担70%,区承担30%;未满足完全贴息的,区级追加已贴息部分的50%,以完全贴息为限。同时,放宽房租补贴对象的范围,促进本区创业带动就业的成效。对注册在本区三年内的本市户籍创业者,按照实际缴纳本市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给予创业者每人每年3000元的房租补贴,其中30%由区级财政配套;对注册在本区三年内的非本市户籍创业者,不符合享受市级房租补贴政策的,按照实际缴纳本区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由区给予创业者每人每年3000元的房租补贴。

(十)加大创业见习工作力度,提高见习效果。通过完善创业见习补贴政策,调动创业见习基地和学员的积极性。本区户籍青年参加创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在市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实际见习时间再由区配套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鼓励创业见习基地提供完善的创业见习服务,本市户籍青年和在奉高校应届大学生经创业见习基地培育后成功创业并在本区注册的,吸纳本区户籍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给予该创业见习基地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一)发挥创业指导专家传帮带作用,提高创业辅导效果。鼓励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微创新苗结对”等专业化、个性化创业辅导,经辅导后创业成功的,给予专家一次性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鼓励创业指导专家开展专项创业项目调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十二)营造创业氛围,提升创业大赛品牌效应。鼓励社会机构举办经审核立项的各类创业大赛,对面向全区范围以上的创业大赛,经审核后,由区给予最高35万元的补贴;面向单个园区或单个校区的大赛,经审核后,由区给予最高8万元的补贴。

(十三)引进第三方创业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奉贤区青年创业培育中心”,由政府委托社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形成有我区特色的第三方创业服务的综合性平台。鼓励专业创业服务社会机构建立校区创业指导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给予社会机构每年5万元的补贴。同时鼓励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各项创业服务,经审核后由政府进行成果购买。

(十四)整合宣传资源,发挥媒体渠道优势。鼓励社会机构提供或建设创业宣传平台、设计和制作创业宣传作品,推动创业政策、讲座、论坛、沙龙、微电影等宣传品牌的建立。通过PC端和移动端的整合,提升创业咨询服务平台的指导效果,形成创业宣传政企联动、分工互补格局。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促进各类弱势群体就业

(十五)切实改善民生,保障大龄镇保无业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家庭基本生活。为减轻大龄镇保人员市场化就业的难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本区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下,已实现灵活就业但不符合市大龄失业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镇保无业人员,由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鼓励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通过非农就业增加收入。本区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非农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给予每人每月210元就业补贴的基础上,由区再按1:0.6的比例予以配套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十六)完善就业援助机制,促进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一个、认定一个、援助一个、稳定一个”。用人单位吸纳经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协保人员8000元)。用人单位吸纳经区认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或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给予用人单位每人5000元一次性补贴。区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功推荐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启航”计划对象、区级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就业的,由区按照推荐就业人数,给予中介机构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七)鼓励从事家庭服务,拓宽就业渠道。为满足各类家庭服务的需求,鼓励本区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简称“三类”人员)通过参加服务社的形式从事家庭服务岗位,包括家政服务、助老服务、助残服务,进一步提升我区家庭服务能力。本区“三类”人员经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各类家庭服务工作的,按照实际服务家庭户数,由区对服务社给予就业补贴,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补贴标准为每月每户200元,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补贴标准为每月每户100元,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再给予服务社50%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八)关注特殊群体,扶持就业安置基地。坚持政府扶持、立足社区、依托企业、社会参与,加大对特殊群体就业安置基地的支持,进一步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特殊群体就业。对认定的戒毒康复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群体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相应人员5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运行满一年的,由区给予每个基地运营费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吸纳相应人员就业的,按照每年净增人数,由区给予基地或用人单位50%社会保险费补贴。

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