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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招商优惠政策

一、鼓励外商及国内大企业投资

1、区政府设立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凡税基在松江区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得到区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

(1)世界500强公司投资的企业;

(2)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及营销中心、结算中心;

(3)经认定的区外大企业和上市公司;

(4)属市、区主导产业的规模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5)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海内外大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

2、落户在市降低商务成本试点园区的各类企业,享受试点园区相关政策。

二、鼓励国内企业投资

1、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2、被认定为“市外在沪大企业(集团)”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减免在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时的城市建设费。

3、来松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国家和本市、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优惠政策。

(2)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政策。

(3)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4)本市试点园区改善投资环境实施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5)本市、本区促进私营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6)本市、本区确定的“一区一品”优惠政策。

(7)本市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8)本市《支持区县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9)来松投资企业吸收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占职工总数一定比例或参与“4050”工程的,可向劳动主管部门申报,享受本市、本区有关优惠政策。

(10)其它有关的优惠政策。

4、来松投资企业购买本区商品房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对新办的来松投资企业免收或缓收开业和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的煤气、自来水及电力增容费。

6、来松投资企业需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由企业申请,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7、来松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区借读中小学的,可经有关部门确认批准,予以办理。

8、来松投资企业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籍手续。

三、鼓励发展私营经济

1、凡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经营的项目外,都应允许经营。对由市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区相关部门应主动提供咨询服务、积极争取。

2、继续执行扶持园区和小企业发展政策,并实行按季兑现办法。

3、凡经济小区内从事生产加工,并吸纳当地劳动力,纳税正常的实体型企业(以下简称实体型企业),可得到区园区发展资金的扶持。

4、鼓励商贸型企业向规模型、实体型、科技型方向发展,视其对地方经济所作贡献,可由区小企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5、凡从事科技开发、生产加工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区科委认定后,可得到区科技发展资金的扶持。

6、凡安置本区城镇下岗待业人员,且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经区或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可得到区再就业发展资金的扶持。

7、允许民营经济参与、合作、经营福利企业。凡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8、对实体型企业,由税务部门会同经济小区管理机构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纳税等状况,共同确认一、二、三类企业。由税务部门按企业等级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9、鼓励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或承包经营亏损、微利的国有、集体企业,凡需购置国有、集体企业的闲置厂房或需要在经济小区内建造厂房的,所在地镇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10、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加强对私营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未经区物价部门审核同意或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

11、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私营企业,金融部门应参照国有、集体企业的同等条件予以支持,开展信贷业务。

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设立松江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区、镇财政在三年内安排1500万元资金,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的前提下,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级新产品计划项目,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计划项目的货款贴息、融资担保。

2、支持企业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凡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产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视转化项目的技术等级、市场前景、创新效益等情况,区财政在50—100%幅度内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其中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集中使用。

3、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2日修订)》[沪府发(2000)55号]第五条之规定: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列入市级科技产业化计划的项目,区工业科技创新资金给予相应的扶持。

4、科技成果及成果转化受益的企业,要对技术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予以相应的奖励。

五、对项目中介人的奖励

1、引进项目实行土地批租的,由引进项目单位以土地出让金的0.4%为基数兑现奖励。设定加奖系数:凡引进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加奖0.1%;引进国内大企业加奖0.1%;引进符合松江产业导向的项目加奖0.1%;单位土地面积上投资量每超过相应地区基准5万美元(内资项目按相应汇率折算)加奖0.2%。上述加奖可累加,最高不超过1%。奖励按土地出让金实际到位额计算(毛地)。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从土地出让金留存地方部分中划拨给引进项目单位,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引进项目单位发放。

2、凡引进企业租赁厂房、土地的,由引进项目单位结合资金密集率、产业导向等予以一次性奖励。

3、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引进项目单位按引进实际到位资金的0.1~0.3%奖励。

4、上述三项奖励,不得兼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