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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东新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东明县东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东新区)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东政发[2005]16号),结合东明县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东明县东新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在坚持东新区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客商的意愿优先安排外商项目及企业用地。

第四条 凡在东新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密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进入东新区。如工业土地,地价2.5万元/亩,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土地使用证。服务业用地另议。

第三章 税费政策

第五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第六条 对新投资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和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所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土地款,进行零地价。之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征全奖,后三年奖励50%。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引荐国内资金项目到我县投资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入(以审计结果为准)的0.5%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外资按注册资金(以验资报告为准)的1%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奖励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五章 环境政策

第八条 东新区内外来投资者所需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为外来投资者的各类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需原材料、燃料、水电、通讯设施等,给予优先安排,按最低标准收费(免收电力增容费、供水增容费)。

第十条 在东新区内的项目,政府完成“七通一平”。

第十一条 对东新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本地任何单位和部门(安全、环保、税务部门除外)一律不得到企业从事收费、罚款、集资、查帐、调帐等活动。对外商投资的验资和会计决算,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中,有权自主选择建筑单位,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强装强卸,寻衅滋事,如有违法行为,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诉如心,负责接受外商投诉工作,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外商投诉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的外来投资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可以“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四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