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外资2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以及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密度100万元/亩(外资12万美元/亩)以上,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形成生产回报,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以每亩3万元取得出让手续;对固定资产5000万元(外资6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密度100万元/亩(外资12万美元/亩)以上,企业只承担报批费用。对上述项目不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根据实际所需土地使用面积,由收益财政无偿提供使用30年。
二、税费政策
1 新办生产经营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将全部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 县开发区属无收费区,税外无费。省以上政府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性收费,由收益财政代缴。
三、出口创汇政策
超基数部分每创汇1美元,由收益财政奖励0.03元人民币。
四、特别优惠政策
对于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龙头项目或投资额特别巨大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