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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关于《新金茂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告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关于《新金茂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

公告

菏定政字〔2018〕6号

定陶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3日公布了《新金茂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已于9月3日结束。截至2017年9月3日,共收到居民和商户各类意见、建议15件23条。公众意见主要涉及补偿、安置区、临时安置、违法建筑等方面的问题。有的意见超出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和征收补偿标准,不予采纳。有的意见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和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新金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如下:

一、《方案》征求意见稿三、1.“2015年2月16日征收范围公布后建设且没有有效手续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修改为“2016年11月24日全市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以后建设且没有有效手续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方案》征求意见稿三、2.“沿古塔路、东丰路、学东路、白土山路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住宅房屋评估,根据不同区位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自连续纳税申报记录的起始时间计,经营5年以上的,沿古塔路的“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在住宅的基础上一层提高60%,二层提高40%,三层提高30%;沿学东路、东丰路的“住改非”房屋,一层提高40%,二层及以上提高30%;沿白土山路的“住改非”房屋,一层提高30%,二层及以上提高20%。经营3—5年的,补偿标准在住宅的基础上提高的比例减半。”

修改为“沿古塔路、东丰路、学东路、白土山路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住宅房屋评估,根据不同区位和经营年限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经营1—4年的,补偿标准比经营4年以上的减半。”

三、《方案》征求意见稿三、6.最后增加:“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四、《方案》征求意见稿三、2.“到指定小区购买安置住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给临时安置费,直到安置房交付为止;安置房为现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修改为:“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方案》征求意见稿三、3.第二段“被征收房屋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

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经营者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租赁关系证明。”

六、《方案》征求意见稿四、“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给予适当奖励。”

修改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签订协议奖: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自然院落每处院落给予10000元的奖励;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签订的,每处院落给予6000元的奖励。

2.腾空交房奖: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所有权人完成腾空房屋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处院落给予10000元奖励;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完成的,每处院落给予6000元奖励;

对于完整的空闲宅基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补偿协议、清障交付的,与被征收房屋享受同等奖励。

3.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房并验收合格的,取消以上获得的所有奖励。

4.被征收房屋的院落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算,没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计算。被征收的空闲宅基地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计算;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参照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普通院落或宅基地计算。建设房屋后剩余的边角地不单独按院落计算。

一处院落签订2个或2个以上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按签订协议的数量均分。”

七、《方案》征求意见稿五、“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兴华路以南,白土山路以西,陶朱公大街以北,隅首街以东。”

修改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古塔路以北、学东路以东、实验小学以西南部区域。”

八、《方案》征求意见稿五、2.“依据被征收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就近套靠的原则,按照被征收户入户丈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综合计分,按得分确定选房顺序。

根据被征收户入户丈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综合计分,按得分多少确定选房顺序后,在规定的安置房源内,按照被征收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就近套靠的原则依次挑选安置房屋。

入户丈量占20%,签订协议占50%,腾空交房占30%。

1.入户丈量的第一名得2分,每落后1个名次递增2分。

2.签订补偿协议的第一名得5分,每落后1个名次递增5分。

3.腾空交房的第一名得3分,每落后1个名次递增3分。

以上三项得分之和最少的为第一名,依次类推。若得分相同,签订协议得分少的优先挑选,若签订协议得分也相同,采取抽签决定顺序。”

修改为:“依据被征收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就近套靠的原则,按照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综合计分,按得分确定选房顺序。

签订协议占60%,腾空交房占40%。签订补偿协议的第一名得6分,每落后1个名次递增6分;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第一名得4分,每落后1个名次递增4分。以上两项得分之和最少的为第一名,依次类推。若得分相同,签订协议得分少的优先挑选,若签订协议得分也相同,采取抽签确定顺序。”

九、《方案》征求意见稿五、“被征收商业用房在所沿道路原区域或就近、相似区位进行产权调换。”

修改为:“被征收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古塔路以北、学东路以东、实验小学以西南部区域或就近、相似区位,在所沿道路原区域或就近、相似区位进行产权调换。”

十、《方案》征求意见稿五、2.“商业安置房价格分别按照沿古塔路和学东路、东丰路、白土山路两个区域的所有被征收商业房屋和“住改非”房屋价值的评估均价作为安置房均价,楼层差价依据市场行情确定。”

修改为:“商业安置房价格以所沿道路各区域范围内所有被征收商业用房和“住改经”房屋价值的评估均价为基础,结合安置区位统一确定。”

十一、《方案》征求意见稿七、“1.实行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各种补偿费用;”

修改为:“实行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各种补偿费用;”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