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7年第95号
【发布日期】2017-12-31
【实施日期】2018-1-1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1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现发布《2018年货物出口许可证发证目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4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小麦、玉米、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0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活牛、活猪、活鸡、小麦粉、玉米粉、大米、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镁砂、锯材、锑及锑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磷矿石、钨及钨制品、铂金、天然砂。
委托机构负责签发以下19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牛肉、猪肉、鸡肉、矾土、稀土、焦炭、成品油、石蜡、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部分金属及制品、钼及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及其底盘。
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以下出口货物实行指定机构发证,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需向指定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陆运方式出口的对港澳地区活牛、活猪、活鸡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深圳特办签发。
广州特办、海南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标准砂出口许可证。
四、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由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出口及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五、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应严格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局负责对出口许可证签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