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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经信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经信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信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上云”服务券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特制定了《临沂市“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23日

临沂市“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企业上云”服务券管理使用,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云”工作,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临沂市“企业上云”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沂市“企业上云”财政奖补资金以“云服务券”的形式兑付。“云服务券”是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上云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通过财政资金对企业购买云服务商的服务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上云企业出一点、云服务商让一点、各级财政补一点”联合激励机制,共同推动“企业上云”发展。

第四条 市级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云”财政奖补,各县区结合年度预算安排“云服务券”专项补贴资金,支持企业上云。财政奖补资金以市县投入为主、省级综合奖励为辅,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临沂市“企业上云”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由县级按照“总额控制、先上后补、先到先补、补完为止”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市县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云服务券”补贴支出。

第二章 “云服务券”申领和兑付

第六条 “云服务券”的管理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普惠公平、专款专用原则,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和备案管理,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七条 “云服务券”发放对象是在临沂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大中小微企业;主要面向《中国制造2025山东行动纲要》确定的“10+10”产业、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10大重点产业和临沂市八大传统优势产业及五大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面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及省各类试点企业、重点培育企业。

第八条 临沂市上云企业统一纳入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申领企业应通过平台注册登记。

第九条 “云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实行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请、自动生成、集中兑付。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云服务券”补贴。

第十条 申领企业通过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经所在县区经信局对企业注册信息集中进行网上审核后成为用户会员,即获得申领“云服务券”资格。

第十一条 “云服务券”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向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合同和财政补助比例计算确定额度后,自动生成“云服务券”。云服务商按合同提供服务,收取云服务费,并依据用户会员取得的“云服务券”额度,相应抵减费用。如合同未能履行,“云服务券”即终止有效。

第十二条 “云服务券”申领企业实行定期汇总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云服务券”由云服务商每半年通过平台申请兑现,经第三方机构评价、县区经信局审核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后,县区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对云服务商提供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应扣减“云服务券”兑付金额。

第三章 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云服务券”额度以单个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云服务券”补贴上限不超过6万元。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参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有效数据,对各县“企业上云”工作进行考核。市财政局根据各县上云企业户数、“云服务券”兑现规模、工作考核绩效等因素分配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相关预算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和云服务商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申领、使用、兑现“云服务券”,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一经发现企业和云服务商伪造虚假业务、虚报“云服务券”数额、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取消其申领和服务资格,并列入市级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