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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导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支持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科技部火炬中心倡导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化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创业导师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指导思想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专家,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凝聚创业导师拥有的知识、经验、智慧、人脉、资金、项目等资源,面向入驻企业、创业者,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系列帮扶活动,促进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加快成长。第三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奉献精神。愿意提携和帮助创业者,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经验等资源,有志于帮助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实现发展和提升。2、有能力。有一定的与创业和企业发展有关的知识、能力和资源等的积累。3、有口碑。有被人称道的职业操守,具备为人师表的品行。 第四条 创业导师主要来源 1、入驻企业中发展较好、特别是在各类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的负责人。 2、孵化毕业企业中的成功企业负责人。3、与入驻企业发展有关的法务、专利、财税、管理、投融资以及技术领域等方面的专家。4、其他可提供与企业发展和创业者成长有关服务的专业人士。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对象入驻企业、创业者以及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等潜在创业者。第六条 聘任和续聘 由创业中心发文每年至少聘任一批,颁发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对表现良好的创业导师在聘期期满后可以续聘。第七条 活动开展形式及要求 创业导师主要通过培训、辅导、咨询指导、合作、资源共享等方式,对服务对象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导师服务。每年每位创业导师至少开展三次以上富有成效的导师服务活动。第八条 活动的组织领导 1、创业中心企业部作为职能部门牵头创业导师的总体工作。 2、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园区创业导师工作的开展。通过了解入驻企业(创业者)的实际需求,从创业导师队伍中选择合适的创业导师,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落实创业导师对入驻企业(创业者)的指导、辅导等服务,跟踪创业辅导协议的签署和落实,负责创业导师活动台账的记录等。第九条 激励机制1、根据创业导师的服务情况和绩效,每年由创业中心表彰一批优秀创业导师,并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2、鼓励创业导师与被服务企业(创业者)签订责权利统一的服务协议,以更好地体现创业导师的服务价值,调动创业导师的积极性。第十条 本办法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