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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征工业用地项目评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突破园区 聚力招引”头号工程,进一步规范项目招引落地流程,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健全我区项目招引建设推进机制,确保项目“早建成、早达产、早见效”,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征工业用地项目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在我区投资且需要新征工业用地的项目。项目评审会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发展政策及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和项目准入条件等事宜进行评审。

第二条项目准入条件。原则上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高新技术、商贸物流、汽车商贸及文化类项目不受此投资限额要求),亩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50万元,达产后亩均产值一般不低于520万元,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30万元。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40%。原则上,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的项目适用于租赁厂房。

第三条 经济发展局评审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能源利用要求;安监局评审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财政局同国税局、地税分局评审项目财税贡献情况;建设局确认基础设施配套供给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项目开展公司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项目的就业、人才及社会保险服务;国土资源分局依据规划办公室提出的项目选址红线图评审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办公室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并评审项目建设容积率及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安全分局负责对外资企业场址安全事宜进行审查;环保分局评审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高新园评审项目的技术含量及是否属于高新技术类项目;北京路街道、奎山街道对项目拟选址提出建议。

第四条 项目评审由招商委员会组织实施,招商委员会办公室为项目评审会的牵头联络部门。

第五条 项目前期考察及拟选址确定。项目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由招引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考察。

招引单位负责根据项目产业类型、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协调规划办、国土资源分局、街道提出初步选址意见。

第六条 项目预审。招引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初审报告,具体包含:项目前期考察情况;项目公司的主要业务、资金实力;项目的资金来源、固定资产投资详细情况、生产工艺、技术优势、产出效益及项目建设的优劣势分析、拟选址意见、地表附着物情况等。

招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随时召集项目招引单位、项目公司、环保局、经发局、财政局、安监局、规划办、国土分局、街道等部门召开项目预审会,对招引项目实施预评审。会前,招商办负责汇总各项目的初审报告、项目情况表,并提前发至各预评审单位;会上,项目招引单位会同项目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并向各预评审单位发放预审表(附件1);项目预评审单位实行并联预审,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预评审意见和建议并加盖公章,项目招引单位汇总预审表后报招商办。

第七条 召开项目评审会。项目评审会由招商委员会根据项目预评审及推进情况适时召开,招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前,招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项目简介及拟选址等材料提前发至招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提前了解掌握项目情况;评审项目由项目招引单位进行汇报,评审会上对项目的准入及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招商委召集项目推进单位、招商办、财政局、建设局、街道等部门按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测算法提出供地价格建议,报工委、管委研究决定;重大工业项目适用于“一事一议”。

第九条 签订投资协议书。招引单位与项目方沟通拟定投资协议书,按程序报工委、管委会签。

第十条 公司设立及项目后期推进。投资协议书签订后,项目推进服务单位负责协助项目方办理公司设立、项目立项等项目手续办理及推进建设事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签约的项目,要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确保早日开工建设。原则上,项目公司设立应在1个月内完成,3个月内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