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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社会领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投资总量不断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仍然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有效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等原则。《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一是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制定社会力量进入相关领域的具体方案和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尽快有所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二是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针对社会领域投入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抵押融资难等特点,出台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金等措施为行业增信。

三是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除对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倾斜外,鼓励盘活旧厂房、仓库等既有资源,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同时,强调税收政策落实,加大水电气热等价格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

四是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制定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发展壮大在线教育、在线健身休闲等平台,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

五是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协会商会的积极作用,建立全行业综合监管和评价机制,完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