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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莱政发〔20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吸引大项目、好项目落户莱芜,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对外来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奖励政策

(一)在莱芜市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16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

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全价后,扣除应缴省以上部分和对征地农民补偿款及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应缴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奖完为止。

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 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全价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应缴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奖完为止。

(二)不新征建设用地和不愿享受财政奖励政策(一)规定政策的,可享受本条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第3-5年给予50%的资金奖励。

2、新办文化业、旅游业、商贸业、物流业等服务业项目,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第3-5年给予50%的资金奖励。

3、新办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

4、新办金融服务机构,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

二、收费优惠政策

收费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等。

(一)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市及市以下所有行政性收费(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煤气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收费部分除外)、事业性收费免收,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最低价收取,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征收。

(二)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收费窗口,各收费部门的收费项目在窗口公示收费名称、标准和依据,做到收费标准统一、透明公正;由企业直接交财政收费窗口,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设收费窗口。

三、其它政策

(一)对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全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龙头项目、战略新兴产业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财政奖励和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

(二)财政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于次年第一季度申报,市考核办组织有关单位认定项目及投资额,市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市土地部门出具土地证明,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对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再按市区财力分成比例,由市区分别负担。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过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此之前的外来投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各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各镇(街道)原则上不再出台另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