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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商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项目引进,促进商河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引进项目,包括县域外投资商来商河依法投资创办法人企业的各类项目,包括外地投资者通过重组、兼并、租赁等方式与我县企业合资、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 对于引进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地价标准与程序予以出让,并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条 对于引进的工业项目,亩均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60万元、或者亩均税收达到13万元的,其中进入开发区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40万元、或者项目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的,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根据项目投资强度、实施进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受到奖励的项目,项目用地如需转让的,须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合同办理。

第五条 对于引进的工业项目,达到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内根据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内根据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按年度用于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

第六条 对于采取重组、兼并、租赁等方式与我县企业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五条所列的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于引进的金融类项目,自运营之日起,其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年内等额奖励。

第八条 对于引进的工业和单体商贸、文化旅游项目建筑经营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商贸、物流项目,投建单位直接经营缴纳的税收,享受第五条所列的财政奖励政策。

第九条 对于引进的工业和单体商贸、文化旅游项目建筑经营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商贸、物流项目,在建设期间,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 对于租赁标准厂房过渡、兴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并在2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返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并在3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全额退还给企业。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次年兑现。

第十一条 对于当年新注册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且当年全部到账的,按实际到账外资额的4.5‰给予奖励;注册资金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账50%以上的,按实际到账外资额的5‰给予奖励。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内根据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5年内根据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按年度用于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税收受益单位支付兑现。

第十二条 对于新引进的国内行业100强、世界500强企业及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上市公司的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内根据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5年内根据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按年度用于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引进的旧城村改造项目,免除安置房、公摊补助面积及商业公建用房建设部分涉及的城市配套费。对于旧城改造项目中商品房开发建设部分的城市配套费,按照安置房占项目开发总量的比例予以免收。

第十四条 对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施工建设等所有手续的办理,由项目引进单位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或者注册资金过500万美元的重点项目自引进之日起,安排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协调,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纠风治乱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受理各企业的投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引进的规模以上或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不含危化品、建筑行业项目),在正式注册并开工之日起十日内由县纠风办办理《绿色通行卡》,凡为企业设备、原材料购进或产品销售进行运输的车辆在商河县境内一律免检放行。

第十六条 实行园区封闭管理制度。所有涉企执法部门进入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的,必须持县纠风办审核报备的证明到开发区管委会登记盖章后方可进入企业;进入乡镇、街道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的单位,必须持县纠风办审核报备的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盖章后方可进入企业,否则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为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组织招工,实行厂校挂钩、定向培训,培训经费政府予以补贴。

第十八条 对来商河落户的客商,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对引进企业贡献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素质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客商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

第二十条 对于引进的重点项目以及本政策未涉及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取消。原引进企业执行的优惠政策写入合同(协议)的,按原合同(协议)执行;未写入合同(协议)的,经双方协商用本政策规范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商河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