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享受奖励的范围
凡从莱芜市以外为我市引荐项目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职市级领导除外),不分市内市外,不分身份,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享受奖励的内容
1、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公益事业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资折算成人民币,下同)的无偿捐赠资金(国家、省拨款渠道的资金另行规定)。
2、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金。
3、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入股的货币资金。
4、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
5、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资金。
6、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
7、其他项目和资金。
三、奖励办法及标准
对引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一)物质奖励
1、对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公益事业20万元以上的无偿捐赠资金,按资金到位额的6%给予奖励。
2、对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金的,按年度(下同)实际到位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1.5%给予奖励。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2%奖励。
3、对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按资金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
4、对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
5、对引进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资金的,按实际投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
6、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缴纳税金10倍标准折算投资额,对引进人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7、对引进其他项目或资金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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