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用地扶持政策

(一)在莱芜市三个省级开发区和雪野旅游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200万元(20万美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用地限额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5亿元(5000万美元)以下的,土地按工业出让地最低限价进行招拍挂,出让金一次性缴清,自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应缴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扶持金额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本息同等数额为止(利息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财政扶持金额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本息同等数额后,根据投资额度,再给予1-3年的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财政扶持政策

(三)不新征建设用地和不愿享受土地扶持政策的,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四)新办工业企业(净投资5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6-8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00万美元)、1亿元(1000万美元)、5亿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再分别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40%、50%的资金扶持;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且独立核算的,给予 100%的资金扶持。

(五)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未进行股本变更的除外),按实际外来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总额的比重计算新增税收,享受第四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六)新办旅游业、商业、娱乐业、物业管理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再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属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项目的,给予60%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兴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营业之日起,8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收费政策

(八)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煤气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收费部分除外)、事业性收费免收,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成本价的30%征收。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征收。

其它政策

(九)对重大产业龙头项目、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建设用地、财政扶持和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

文化产业领域内的重点产业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保证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兑现到位。

(十)凡在开发区内兴办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项目(莱芜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和自然人,包括省以上驻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十一)开发区外的项目,参照开发区内政策执行。

(十二)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于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招商局、考核办组织认定项目及投资额,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由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用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考核办出具证明,土地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办理。对项目的财政扶持资金,按市区财力分成比例,由市区分别负担。

(十三)本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督办落实。过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此之前的外来投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