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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促进电子商务物流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电子商务物流发展,提升电子商务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及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海西州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西州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支持全州电子商务物流业的发展。重点支持州、市、县、行委入驻电商平台、园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及物流配送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州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以补贴和奖励两种形式进行扶持,支持我州电子商务物流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商务局共同管理。州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资金的安排建议,会同州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并确定资金的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州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奖励扶持办法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各类柴达木特色优质产品。从2017年1月开始,凡入驻海西州各级电商平台的企业,并通过网络实现销售柴达木特色优质产品,按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享受50%的电商物流专项补贴。享受电商物流专项补贴的订单,依据各市县电商平台汇总上报的订单数据为准,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上报,并由州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进行数据审查。

第六条 支持各级电商平台冷链物流项目建设。鼓励各级电商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建设、改造产地预冷设施、集配中心、销地低温配送中心、冷藏库,购置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和零售终端、冷藏设备。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补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各级电商平台进行软件系统改造和升级。通过技术手段,实时获取入驻电商企业的订单和物流信息。开放本地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的数据汇总。打通各级电商平台的订单信息传输,建立以现有柴达木电商绿洲数据中心为核心,覆盖全州的电商数据汇总平台。对于改造升级的电商平台,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积极推进电商物流渠道下沉,支持电商物流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结合农村产业特点,加快农村牧区快递网络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牧区快递网络。深入实施“快递下乡”工程,支持邮政和快递服务与农村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支持快递企业利用村邮站、电商服务网点、基层供销社等网点开办快递业务,解决农村电商发展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促进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动,搞活流通、促进消费。对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建立“产、供、销、配”一体的实体网购及配送平台,服务产地直销、订单生产等农业生产新模式的电商网点,并带动农牧区消费,增加农民收入,助力农村精准扶贫,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入驻各级电商平台并签订一年以上入驻合同的物流配送企业、快递公司或品牌快递,为电商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条 企业和经营者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不得享受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额追缴扶持、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