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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州对外贸易发展,切实发挥海西州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的桥头堡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青海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西州内已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向型企业或单位。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三条 州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项目资金扶持、补贴、奖励措施等方式,支持州内外贸企业及促进外贸发展的项目,并根据外贸发展的需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支持内容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商务局共同管理。州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资金的安排建议,会同州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审核,确定资金的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州商务局对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扶持办法

第六条 支持州内重点出口企业及具备出口潜力的企业,对技术改造、厂区建设、基地建设、出口包装改造等项目安排扶持资金,对出口产品运费、贷款贴息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根据企业项目规模和上年度进出口实绩,统筹安排项目扶持资金30-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州内生产性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装备,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按进口额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开展认证项目。支持我州特色产品为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的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各类产品认证、基地认证等,重点扶持开展国际有机认证、基地有机认证等项目。对第一次取得认证的企业进行补贴政策,按认证项目费用的70%进行补助。

第九条 支持宣传推介项目。利用外贸扶持资金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国内外各种媒体进行宣传,重点对骨干企业、重点商品和出口名牌开展宣传,提升产品知名度,扩大对外销售;重点支持州内企业参加境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性展会、博览会、推介会等。企业参加列入我州年度计划的重点境内外展会进行展位补助,对展位费按70%和100%的比例补助。境外展会考虑补助住宿、餐饮、交通费等,按照国家临时出访人员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总费用的70%进行补助。

第十条 对重点外向型企业进行奖励政策。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3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突破5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突破1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超额完成州定目标任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营销网点、海外仓、海外报税仓及跨境电商等业务,根据投资额度,奖励10-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支持自贸区建设项目、国际陆港口岸建设项目、外贸人才培训项目,支持有利于促进我州外贸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同一年度内项目必须是未得到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原则上应为申报之日起一年内能够竣工并验收的,确需跨年度建设的,应明确建设计划和规模。

第十六条 企业和单位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不得享受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企业和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全额追缴扶持、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