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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门办理制度

本厅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统一由厅行政复议办理机构牵头主办,行政复议机构指定2名以上兼职行政复议人员,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工作。

办案中可以向第三方法律顾问征询意见,或者请其提供帮助。

办案中需要有关处室或单位提供证据或资料的,相关处室或单位应予以协助配合。

二、接待登记制度

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员,由厅办公室人员接待。

对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及时接收,口头申请的要及时作好笔录;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有关处室收到申请的,及时转交办公室处理。

三、受理立案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应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厅领导研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下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厅领导审批后,正式向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应诉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厅领导审批后,正式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四、调查取证制度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五、权利义务告知及听证质证制度

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充分告知申请人、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当依法履行的相关义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按照法律规定,本部门认为应当或必要时,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人员,对有关证据、依据进行核查、质证,听取相关各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应作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证据。

六、调解、撤回及终止执行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努力争取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说明理由,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厅领导审批;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厅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止执行的除外。

七、集体讨论和首长负责制

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机构请示领导同意后,召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出席对象为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律师顾问组成员、案件承办人和协办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会议应作详细完整的记录。

厅长作为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履行领导和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以及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项等法定职责。

八、行政复议审签制度

行政复议作出前,行政复议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详细填制案件名称、事由、申请请求、法律条款和承办人处理意见等事项,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厅领导审批。

承办人拟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经厅法律顾问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其意见对文书进行修订完善。

《行政复议决定书》定稿后,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厅长签发。

九、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采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人员代为送达,并要求当事人将回执及时返还复议机构附卷。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十、立卷归档制度

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卷承办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整理存档案卷材料,按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一案一卷,每年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

十一、案件报告、统计制度

实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每一起办结的案件,都要编写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入卷存档;行政复议案件,除了要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外,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以及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备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统计上报及时,分类详细、科学,统计与分析相结合,为领导和上级部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