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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案件应诉制度

为提高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能力,积极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本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应诉的含义

行政复议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相应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的答辩、情况报告等一系列活动。

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改变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不当,或对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依法进行的答辩、举证、应诉等一系列活动。

二、应诉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由本厅办公室组织实施,行政首长为法定代表人。

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案件应诉日常事务,包括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资料,研究案件情况、拟制应诉答辩书,办理各种应诉手续、参与应诉、取送法律文书等。

三、应诉的办理

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有关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拟制答辩书。办理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处室应当予以密切配合。

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有关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拟制答辩书。办理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处室应当予以密切配合。

诉讼案件中,厅长可到庭参加诉讼,也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律师或代理人参加到庭参加诉讼。

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积极应对,依法处理。一旦成为被告,一方面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和办法,劝导当事人息诉或撤诉;另一方面,要立足法律,积极应诉,力争在复议和诉讼中争取主动。

四、提高应诉工作水平

认真学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知识,从思想上提高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规范办案程序,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因素。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诉求,及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错误,把矛盾化解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之前;要以平等的地位,主动应诉;要以正确的心态,尊重和服从上级部门的裁定和法庭判决,维护法律尊严;行政首长要积极参与并指导复议、诉讼活动,认真履行上级部门和法庭赋予的责任义务,合法行使权利,促进复议、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包括立案、审理、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执行等,应予以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对经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答辩,认真准备,积极出庭应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综合协调内部力量强化应对机制。首先,在厅内部树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正当综合性工作的意识,形成领导牵头,法制、业务处室参与的工作和协调机制;其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主动寻求工作上的指导和帮助;第三,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法院的沟通,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主动与法院沟通,让法院职能部门了解我厅的工作情况,主动接受行政和司法监督。

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的规律性、应诉的技巧性、工作的主动性、风险的可控性。制定工作预案,从机制制度上加以完善和预防。

五、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是行政首长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无论本厅作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厅法定代表人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要亲自参与应诉或督办。

鼓励和提倡主要负责人参与办案,通过行政首长率先垂范,促进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六、建立错案分析和案情通报制度

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按照相关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完善责任追究制

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厅办公室牵头,厅公平贸易、法规、监察、人事等机构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具体工作中造成一定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我厅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