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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五以来,我省在西宁地区先后建立了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过几年的发展,三个工业园区建设已初见成效,园区经济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业园区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逐渐显现。但是,由于我省工业园区起步相对较晚,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经济规模小、发展速度慢、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开发区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形成省市各部门共同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合力,尽快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以西宁为中心东部中心区的中坚力量,现就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开发区的各项工作,以加快工业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突出抓好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尽快建成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工业园区,为全省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基本原则:坚持以吸收国内外投资为主,以发展优势资源精深加工业为主,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依托青海资源优势的产业,致力于延长优势资源加工的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开发区向综合性产业基地转变;坚持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更加注重技术引进和开发创新,更加注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土地集约利用、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更加注重创新发展模式;坚持科学发展,着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开发区的配套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园区竞争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发展目标:通过几年的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优势互补、配套协作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品、高素质人才的承接地和集聚区;成为推进工业化进程和地区城市化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到2010年,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预期达到:

--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35亿元,年均增长 40%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80亿元,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累计达到200亿元;

--工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年均增长 50%以上;

--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6亿元,年均增长 45%以上;

--出口总额达到5亿美元以上;

--区内实现就业人数5万人以上;

--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走在全省前列。

二、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措施

(一)理顺开发区的管理体制

1、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由省、市政府和省内相关大企业共同组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精干高效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规划区域内的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2、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区多园的发展思路,对西宁地区工业园区进行整合后,下辖东川工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等多个工业园区。各工业园区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合理分工,相对独立运行。各工业园区的管理事项对口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对口省市相关部门。

3、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在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派驻机构,各派驻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开发区各工业园区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商注册、市场监管、税收征管、治安户籍管理等事项,并对派驻机构授予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权限,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建设有关的省市其他职能部门,也要按照开发区的管理和服务需要派驻相应机构;派驻机构的人员和行政、业务关系保持原渠道不变;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双重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充分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4、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依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相关管理制度。各工业园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开发区管委会依照省市财政有关规定确定,财政业务归口西宁市财政局。

5、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工业园区工作人员,在核定编制以内的,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择优录用;在核定编制以外的特需专业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聘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聘用制公务员的规定进行管理,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规范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项目审批程序

1、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规划修编,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西宁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工业园区具体实施。

2、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在省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立规划建设分局,负责各工业园区内的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等事项。

3、在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无需由国家或省上投资、平衡能源的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区别不同情况直接核准或备案,抄送省市主管部门;需由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申报程序办理,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转报等事项。外商投资项目,除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项目外,其它鼓励、允许类项目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核准,抄送省市主管部门备案;需由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规定申报程序办理。

(三)加强工业园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1、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各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2、根据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发展需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工业园区用地计划要优先予以安排。

(四)提高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能力

1、开发区要按照高起点规划、新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以及天然气、供排水、通信公司等部门和企业要把工业园区的供电、供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主要道路、支线铁路、天然气管网、通信网络等建设项目纳入省市建设和改造计划予以重点支持,积极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工业园区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配套环境。

2、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设施建设列入省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省市主管部门要结合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年实施,为园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五)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1、入驻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凡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政 [2001]34号)或《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青政[2003]3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有关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十一五期间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实现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全部留归各工业园区安排使用;对于各工业园区内实现的省、市财政分成的各项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年终全额返还给各工业园区,用于偿还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兑现优惠政策、扶持园区企业发展等。

3、为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一五期间省上每年给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同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积极帮助开发区加大争取中央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力度。

4、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全部留归各工业园区,用于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培训等项目的支出。

5、省上每年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外贸发展基金、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等部门要给予开发区重点倾斜,支持工业园区加大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的力度和项目前期、培育出口基地等方面的投入。

6、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青海省各分行、地方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大对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建设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对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给予开发区管委会适当的贷款授信额度,开发区管委会以土地出让金或财政为信用担保,实行统借统还或各工业园区分借分还。对各工业园区发展前景好、带动力强、具备建设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可优先列入省上工业项目融资平台,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7、对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在电力、铁路运输、水资源、天然气、矿产等方面的资源配置,省上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开发区重点发展的载能工业、新材料、新能源等企业的供电价格,给予省上出台的用电扶持政策。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工业用水增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给予一次性减半征收的优惠。

8、入驻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企业,除国家、省上明文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有偿劳务收费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取费用。对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缴纳或向开发区管委会投诉。

(六)完善工业园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1、鼓励省内外大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各工业园区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培训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运营中心。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也要通过创办中小企业创业园、科技孵化中心等方式,积极为引进中小企业和吸引科研人员、归国留学生进园创业搭建平台。

2、积极发展与工业园区相配套的现代服务业,鼓励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适度发展房地产开发业和商贸服务业,不断完善各工业园区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3、加强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要结合我省资源优势和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以延伸产业链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为方向,加强工业项目的前期策划和可研编制工作,不断推出依托我省资源优势、能够吸引投资者的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动员多方力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发区管委会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重奖。

4、积极推进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探索试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工业园区要努力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入驻园区的企业要积极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当地政府要做好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

5、开发区各工业园区要按照小机构、强中介、大服务的要求,不断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建立集中精简、服务配套、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落实一站式审批和限时办理承诺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开发区发展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转变服务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主动做好服务,为我省经济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和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