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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天峻县支持新牧区建设若干优惠政策

一、建立财政支牧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在今年投入300万元的基础上,不断增加财政支牧资金投入总量,逐步形成新牧区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为鼓励和引导牧民自发组建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发展牧区经济,搞活产品流通,增加牧民收入,凡新组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种产业协会,制定了章程,开展了活动,经核实后,由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套资金补助。

三、县财政每年拿出工业经济收入的10%部分用于支持新牧区建设。

四、对新牧区建设的试点村,在试点期内由县财政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补贴。

五、对牧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在3000以下的,视同工资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牧民可凭支付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到当地办税大厅开具免税发票,地税机关必须在免税发票上注明具体的劳务项目,并注明“牧民劳务免税”字样。

六、对非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证(或证明),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牧业科技企事业单位和牧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为牧业生产服务的机耕、排灌、植保、农牧保险以及乡村的畜牧兽医站、牧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推扩等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拥有的房屋、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其拥有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牧民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牧业生产者从事牧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十、县城以外建制镇的牧民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房屋、土地的,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一、在牧区,牧民利用现有住宅、庭院开办“牧家乐”形式的餐饮业,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十二、拖拉机、三吨以下农用车辆和牧民自用的摩托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三、在牧区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牧民购置收割、播种机械从事牧业生产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事牧业生产以及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等用房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四、在牧区投资兴办的基础教育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服务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医疗服务以及文化体育业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5年内免征上述各税。

十五、对在牧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牧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六、对各类经济实体参加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从事村村通公路、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饮水工程,广播电视和通讯工程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具体扣除项目名单由省地税局另行下发);以上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工程项目须单独核算)。

十七、为畜产品流通提供中介服务,其所得免征所得税。

十八、牧民在牧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十九、牧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其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收增值税。

二十、牧民兴办企业者,按省政府2001年35号文,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十一、凡进城镇的牧民与城镇居民在就业保障、社会保障、户籍、子女入学方面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二、以新建牧工商一条街为经营核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一律放宽经营。进入牧工商一条街经营的牧民可试经营1—2年,试经营期间免收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工商管理费(娱乐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二十三、对牧区流动小商小贩、牧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畜产品的,免工商登记和免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并建立备案制度,对其经营行为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