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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招商优惠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强市富民”的发展战略,加快西宁市建设步伐,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用资金、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参与西宁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建设,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西宁市内陆开放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台湾、澳门同胞和华侨在西宁市境内投资,同时适用于设在本省和其它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宁市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简称外商);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简称内商)。外商和内商统称投资者。

二、投资方式和比例

第三条 投资者在西宁市境内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1、举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3、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移交—经营—移交(TOT)”项目;

4、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西宁市国有、集体企业;

5、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6、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7、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条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投资额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投资导向

第五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鼓励兴办以本省资源为依托,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企业;鼓励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鼓励投资者兴办、建设、经营“菜蓝子”工程、农田水利灌溉、土地连片开发、农副产品加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七条鼓励投资者参与道路、桥梁、电厂(站)、供热、供气、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市场建设以及科技、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旅游、信息等服务性产业。

第八条鼓励投资者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承包、注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对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造。

四、财政、税收

第九条投资者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牧业开发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市征收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属于市征收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属于区县征收的部分由区县财政返还。下同)50%。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外商企业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商企业第一、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市征收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第十条投资者兴办一般性生产和非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超过24%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返还,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市征收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返还,第二、三年减半给予返还。

第十一条投资者对我市生产性企业以兼并、参股、承包等形式进行改组改造的,被兼并、承包企业的历年欠税免缴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按第九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