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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大通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大通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大通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意见>的实施方案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也日趋加大。在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的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意见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进“四个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原则,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784215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52200亩。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严格落实省下达我县的784215亩耕地保护任务,652200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县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我县用地空间布局进行管制。

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优先保障创新型产业、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建设用地需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尽量避让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严审查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项目用地,不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每年对我县各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含耕地,严格管控生态用地,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和脆弱区域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限制开发,改善生态用地周边环境和地下水、空气等自然环境,进而提高耕地质量。

三、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

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省下达我县的652200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基本农田要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相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现场勘察和严格论证,并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认真落实“十三五”时期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的目标任务,引导用地单位减少发展建设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依赖。通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大已出让土地的腾迁力度,提高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地率,对闲置土地依规进行处置,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的退出。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提高投资强度对用地规模的管控,严格按照投资强度的要求供地和验收。严格土地利用标准,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批后监管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效益的提高。

五、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以购买耕地占卜平衡指标方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质量不到位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补旱现象。

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凡是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需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方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鼓励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认真落实省、市下达的土地整治计划任务。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级。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六、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编制本地区中长期土地整治规划,并依据规划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县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关部门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资金列入工程投资概算、预算。耕地使用者须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报与项目用地预审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距离远、难度大、投资超过合理范围的单独选址项目,采取剥离封存的方式与其他涉农项目挂钩使用,最大限度利用熟化的耕作层提高补充耕地质量,鼓励社会资金结合农业开发经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

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统筹推进耕地修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等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为依据,对耕地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对新增加的耕地及时进行等别划定。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通过抽样监测渐变耕地,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等别渐变类型分布范围内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分析耕地质量等别和产能变化趋势及变化原因,探索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将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

七、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加强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县、乡两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各乡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八、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下大力气学习宣传好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把握精神实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领会保护耕地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基本原则,牢记总体目标,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需要,推动和促进我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上升到新的台阶,实现我县耕地保护目标,全面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乡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严格监督检查。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和综合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县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乡进行预警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强制性措施。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各项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县政府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并纳入离任审计内容。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列入大通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各乡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