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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农牧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祁连县农牧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青海省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青海省农牧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牧业建设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及业务部门下达的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农牧业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农牧业项目申报、实施、资金、自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农牧部门建立农牧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农牧业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完善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县农牧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年度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指南》,筛选确定项目申报计划,并组织涉农单位按投资指南要求编报可研及方案,办齐证明材料。

第六条省农牧厅年度下达的常规项目建设任务,报告县政府项目布局、项目投资总量后,县农牧部门完成可研、建议书、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查等工作。

第七条企业和社会团体自行要求申报的农牧业产业化等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后,衔接县发改、财政、农牧部门,完成申报、立项、可研等前期各项工作,并办理“三证一书”手续,归口予以逐级申报。

第三章项目监管

第八条农牧业建设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家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法人制、合同管理制、财务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项目批复文件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县农牧部门将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乡镇、企业和社会团体后,各实施主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按项目设计方案严格执行,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县农牧部门承担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乡镇对项目施工、工程质量、自筹资金收缴、资金投入使用、项目初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与检查、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进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农牧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账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

第十二条工程资金按照合同条款,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财务室对施工单位用款申请所列事项以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严把每一笔资金支付审核关,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付审核流程,遵循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完成总工程量50%并经合同方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持《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专项资金审批表》,并由县农牧局、局项目办、监理单位、项目乡镇、项目村或合作社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支付工程总量30%的工程款。预付款转账时,施工单位提供本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资金下达通知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进度、采购计划、用款明细、收款收据、对公账号,重大项目资金一律不得转入私人账户。工程全部完成并县级自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持《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专项资金审批表》、税务发票、收据、工程验收报告表、验收档案,由县级验收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支付工程总量65%的工程款。预留5%做为质量保证金,项目通过州省级验收后10日内持《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专项资金审批表》、收据,一次性给予结算。牧户自建的项目实行“一卡通”发放,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支付资金时,牧户所属乡政府、村委会需提供《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专项资金审批表》、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工程验收报告表。

第十四条实施单位承担相应的工程技术支撑费和监理费,每个工程均按工程总价款的1.5%和1.5%收取,一次性全部交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验收档案,即:文字档案、影像档案、财务档案,形成申请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总结、风险评估、绩效评价、财务审计、决算报告、监理报告。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局档案室。

第十六条县农牧部门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监察等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县级自查验收通过后,申请州、省级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农牧业建设项目其它事宜按县政府下发的《祁连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项目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