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县垃圾填埋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祁连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管理,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指用于处理、处置城乡生活垃圾,有阻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人工防渗装置,有对垃圾渗沥液和填埋气体进行控制、处理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最终封场关闭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理场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因垃圾处置的需要且经过批准而设置的简易或受控垃圾填埋场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城管大队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垃圾场无害化卫生填埋程序
第五条每日垃圾要分区轮换进行或一区分两个作业面轮换进行以便日产日清,及时覆盖。
第六条填埋区要设有专用指挥员、指挥车辆,要求清运车辆有序缓慢进入,定点倾倒,严禁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倒。
第七条 垃圾车倾倒完毕后,推土机、装载机随即处理覆盖20厘米土质,并多次碾压,要求场地平面无裸露垃圾。
第八条倾倒区域内必须备好每日覆盖土,入冬必须储备充足覆盖土。
第九条垃圾倾倒完毕后,须在垃圾倾倒区域清扫车辆,禁止在专用公路上清扫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章消毒、消杀的次数及规范作业
第十条消毒、消杀分冬季和夏季,冬季每日一次,夏季每日二次。
第十一条消毒、消杀采用人工消毒和机械化消毒相结合,大面积场区采用洒水车加药消毒,重点部位人工消毒。
第十二条作业前必须佩戴口罩、防护服、橡皮手套等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每罐水中按要求加入适量敌敌畏或敌百虫。
第十四条大面积场区、蚊蝇集中区域,采用专用水罐车喷洒。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必须站在上风向下风方向喷洒。
第十六条清洗好消毒用具,以防人员中毒。
第十七条消杀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消杀报表。
第四章限制有毒有害垃圾进场管理
第十八条为了保障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严禁下列垃圾进场倾倒:
1、所有医用垃圾。
2、所有工业废渣和废弃物。
3、垃圾来源不明,其无法分辨的可疑物质。
4、有传染病的动物。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随时抽查进场垃圾成份,发现有违禁物料,垃圾来源不明及无法辨认的可疑物质禁止进场,并立即上报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垃圾计量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进场垃圾应登记垃圾运输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垃圾来源、性质、重量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垃圾计量系统应保持完好,设施内各种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地磅计量误差。
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应做好每日进场垃圾资料备份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
第二十四条操作人员应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换班记录。
第二十五条电脑、地磅等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启动备用设备保证计量工作正常进行;当全部计量系统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手工记录,系统修复后应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电脑,保持记录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操作人员应随机抽查进场垃圾成分,发现生活垃圾中混有违禁物料时,严禁其进场。
第六章填埋作业机械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填埋作业前对作业机械应进行例行检查、保养。
第二十八条填埋作业机械操作前,应观察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运转过程发现异常,应立刻停机检查。
第二十九条填埋作业机械斜面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挡,应避免横向行驶。
第三十条填埋作业机械应实行定车、定人、定机管理,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一条填埋作业完毕,应及时清理填埋作业机械上的垃圾杂物。
第三十二条填埋作业机械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三十三条在填埋场内机械停置时间超过一周时,应对履带、压实齿等易腐蚀部件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第三十四条压实齿、履带磨损应按厂家要求及时更换。
第七章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填埋场各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有关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质量要求;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填埋场基本工艺技术要求和有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填埋场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运转记录;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管辖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填埋场操作人员对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要求进行操作使用。
第三十九条电源电压超出额定电压正负l0%时,不得启动电机设备。
第四十条填埋场场区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
第四十一条填埋场场区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应完好、畅通。
第四十二条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
第四十三条填埋场因填埋作业需要,可接收适量的建筑渣土,建筑渣土应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作为建筑材料备用。
第四十四条填埋场渗沥液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应参照污水处理的有关标准。
第四十五条填埋场因建立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使用维护的技术档案,并应规范管理各种技术、运行记录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场区应保持干净整齐,绿化美化。
第八章封场作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封场和生态环境恢复。填埋场封场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径流、排水防渗、填埋气体收集、植被类型、填埋场稳定性及土地利用等因素。
第四十八条填埋场覆盖系统可采取粘土覆盖结构和人工材料覆盖结构两种工艺方法进行。在确定排气层、防渗保护层的材料和工艺后,要充分考虑植被层营养土的覆盖和使用,以利于植被的生长和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四十九条填埋场封场顶面坡度不应小于5%。边坡大于10%时,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场。
第五十条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滤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第五十一条填埋场封场作业和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关闭填埋场或对永久废止以及长期闲置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作业,须经县政府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封场处置。
2、封场作业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并严格按照封场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变通作业程序,降低覆盖标准。
3、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未经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核实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筑物用地。
第九章机构、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文件要求,填埋场应积极实施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和经费投入,扎实推进场区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1、根据场区建设规模和垃圾日处理能力,应及时配备推土机、压实机、挖掘机和装载机等场区所需作业机械。
2、县财政应依据现行的运行费用标准,保障填埋场正常的运行管理经费;填埋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费的预算和管理,并积极拓展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新建垃圾填埋场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