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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祁连县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探矿、开采、加工、销售的矿山企业,包括开采能源、金属、非金属和水气矿产等企业以及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在本县实际从事上述业务的其他非本县企业。

农民工工资是指矿山企业依据国家法律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矿山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用工之前,按规定比例向指定银行专户预先存储的工资性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对象是矿山企业。

第二条 适用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矿山企业,按照使用农民工人数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20人以下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5万元,使用农民工20-50人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0万元,使用农民工50-100人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万元,使用农民工100人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延续,但未进行生产经验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万元。

第三条矿山企业在建设或生产开工之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计划农民工用工数量;已开工的矿山企业按实际用工数量向人社部门申报。人社部门接到申报后,在 10个工作日内对用工数量进行核实,开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通知矿山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矿山企业应在签收《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持《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预存核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矿山企业在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出具的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到人社部门备案,由人社部门开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在劳动监察机构日常巡查过程中,矿山企业需提供《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备查。

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实施管理。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财政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它无关事项。县人社部门应按月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预存保证金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国土资源等矿山企业管理部门协助人社部门督促企业预存保证金,矿山企业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矿山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如实向人社部门申报用工人数,瞒报或少报人数致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少缴的,由人社部门督促补存。

矿山企业拒绝缴纳保证金,造成工资拖欠引发农民工群体上访事件的,人社和国土部门对企业拒存保证金和拖欠工资行为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矿山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矿山企业要在每年进场开展勘查及生产工作前,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县人社部门出具的已缴纳保证金的证明或函件,以此作为凭证方可进驻矿区开展勘查及生产工作。证明或者函件中要注明矿山企业用工人数、所缴纳保证金数额。

国土部门作为矿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清欠主体责任,要责成矿山企业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健全农民工花名册、进出工作场所记录、工作量审签等制度,要明确本部门清欠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在矿山企业公布举报投诉地点和联系电话,及时受理欠薪投诉,牵头处理本行业劳务、工资拖欠等争议问题。凡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拖欠问题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负责清欠。

第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