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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并将2015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于2016年3月1日前报州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青海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

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印发的《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职责和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确保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细化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上报方式及时限,将《统计制度实施方案》逐级转发至所辖的每一个公共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实施方案落实工作,努力提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水平。

二、确保统计调查全覆盖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调查内容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煤炭、电、天然气、柴油、汽油、热力、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量信息,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将所辖的所有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属内部信息,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统计信息。

三、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组织人员对所辖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报表填报的准确性进行抽查,每次抽查数量不少于5%,所辖公共机构50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明确时间节点

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区公共机构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报送时间节点要求,按时将2015年统计报表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附件:1.《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2.各类调查表

3.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青海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附件1

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

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等。

各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5年11月底前报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直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5年11月底前报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

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省人大机关、全省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组织所属公共机构按时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部门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五、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月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六、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本《实施方案》由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