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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称多县招商引资政策

投资政策

1、凡来称多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商、县外国内客商(包括集体和个人)及国外藏胞等,在贷款、税收、物资供应、项目考察、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或租赁、折价入股)、工商注册以及提供服务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2、根据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对开发性经济建设项目,优先提供所需的当地资源、能源、供应标准和收费标准均优惠于在本县办的企业,重点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可优先安排供应,优先提供活动场所。

3、凡来称多投资者,均可以合营或合资的形式注册公司,成片开发土地。

4、鼓励和允许有资质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我县境内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并实行有偿开采,谁勘探谁优先开采,谁开采谁受益的政策。除国家特别规定的矿种开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其它矿产资源开采均由州人民政府为准。

5、允许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我县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办旅游星级饭店,组建旅游车队,组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多种形式的旅游组织以及开发旅游商品。允许在称多设立国际、国内、个体旅行社。

6、联办企业可按照投资额或股份比例,实行分产品、分产值、分利。

工商注册政策

1、凡法律、法规无明文禁止的,均可登记注册,准于经营。对投资者不限发展速度;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规模,不限经营范围;不限经营方式;不限从业人数。

2、放宽企业冠名限制,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申请冠州名、省名均可予以核准。

3、放开注册奖金限额,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验资额达到一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差额部分承诺后补(期限为三年)。

4、放开经营范围,原则上由投资人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不受规模和行业限制(对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可先行注册,三个月内补交前置审批手续)。

5、放宽审批条件: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毋须前置审批,可直接登记注册,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先行核准名称,并主动和审批机关联系,发《企业设立审批征求意见书》,若超过时限,审批部门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予以登记注册。

6、简化登记程序,实行“一审一核”制。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全部文件和证件的,只要申请书、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完备的,即可给予登记,其他所缺文件、证件由申请人承诺后补。

7、缩短办照时间,申请设立登记的五个工作日办毕,变更登记的三个工作日办毕,名称登记和注销登记当日办毕。

税收政策

凡投资者在称多县境内兴办的各类企业,除享受国家和青海省政府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外,还可享受该县制定的特殊互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1、投资者兴办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水电、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资源开发、治金、中藏药、建材和农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教育;商贸、旅游等领域和产业的企业,十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十一年。

2、投资者在该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者与该县企业联合经营、兼并收购该县生产性企业的,外联方投资比例占10%以上,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品及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可报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在十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对企业所得税三年减按15%的税率计征。

3、投资者在该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以及兼并、收购该县企业,投入资本金比例达到20%以上的,可凭当地经贸、工商部门的审核证明,报经省级地税机关后,在十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三年减按15%的税率计征。

4、投资者在该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及兼并、收购该县企业,投入资本比例达到25%的,经当地经贸、工商部门审核,在十年内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被并购企业的以前年度税的,允许在三年内挂帐,并免缴滞纳金。

5、个体私营企业租赁、在经营期限内,经财政部门审核,企业年得税前五年全额返还,后开年减半返还。

6、在该县新开办个体工商户实行先放开后规范,经注册机关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试营业一年后再办理注册手续。试营业期间,给予免收一切费用和免征地税种的照顾。

增值税:

1、凡投资者在该县投资兴建的各类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中25%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地方财政拨付给原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2、凡投资者兼并、购买该县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改造,并接受安置60%以上的原企业职工的企业投产后,其缴纳的增值税中25%的地方留成部分,十年内由地方财政拨付给原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营业税:

由投资者新建立的建筑业、运输业以及服务性企业,自正式经营之日起,营业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三年内由地方财政拨付给原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农牧业税、农牧业特产税:

凡投资者从事农、林、牧、渔开发的新办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投产年度起在五年内免征农(牧)业税和农(牧)业特产税。从事生态环境和扶贫开发的项目,可免征农(牧)业税和农(牧)业特产税十年。

金融政策

1、对客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外承包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州县联合给予奖金融通便利。开展多种抵押形式的贷款业务,优先贷放人民币资金。

2、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以下材料后,即可汇出。

(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2)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审计报告;

(3)董事长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奖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土地政策

1、投资者可在称多县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只要符合该县土地总体规划,可以用国家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凡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环境保护及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

3、对开发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兴办农、林、牧、渔项目或进行工业生产性企业,可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开发后的土地使用期限可达五十年,如继续申请使用的,可按具体情况继续延长使用期限。对开发的土地,在五年内免收取一切收费项目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收费项目。另对外商及国外藏胞则放开免收年限,亦可征用土地一级或二级市场(小城镇改造)。

投资者权益保障

1、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县内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对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滩派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2、为使项目建设和对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本县建立州、县长项目投资负责制,协调解决投资者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设立项目建设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投资者的投诉者。

奖励政策

1、凡从国内外(国家正常的计划投资除外)引进资金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实施后,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受益企业按奖金到位数额3%给予奖励。

2、凡为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增加农牧民收入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投资者,经同级政府批准,在政策上更加优惠。对项目引荐人、介绍人、由地方政府按该项目总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3、凡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引荐、介绍外商、区外客商该县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荐人、介绍人,在项目建成后,可由地方政府按该项目资金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4、凡为本地区现有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经省级有关单位认定后,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所有人、中介人、实施人由受益方给予奖励。

5、凡帮助该地区各类企业推销产品并及时回笼资金的由受益方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销售积压产品按销售额的5%提取酬金;对产品在本地区外打开销路的可按销售额的2%提取酬金;对常年定货销售和在国内外市场打开销路的,可视销售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重奖。

6、凡在该县连续经营满四年或一次性投入五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即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县以上城镇户口,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费用。